五部门关于开展2024年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
最高可获500万元 广州南沙发布氢能产业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最高可获500万元 广州南沙发布氢能产业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电车资源获悉,为推动南沙区构建绿色低碳产业体系、打造产业转型升级的新增长点,8月3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发布《南沙区
电车资源获悉,为推动南沙区构建绿色低碳产业体系、打造产业转型升级的新增长点,8月3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发布《南沙区氢能产业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其中提到,车辆运营奖励。区内企业通过区内销售企业购买氢燃料电池汽车开展运营的,自取得营运资质起,对每个年度内行驶里程超过2万公里的氢燃料电池汽车连续三年给予每年每车最高不超过2万元运营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车辆加氢补贴。区内企业通过区内销售企业购买氢燃料电池汽车开展运营的,自取得营运资质起,按照每车实际加氢量连续三年给予每公斤最高不超过15元的补贴,同一企业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鼓励车辆推广应用。引导区内有序开放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场景,鼓励全区网约车、公共交通、市政工程、物流、自卸、牵引、环卫、旅游、通勤等场景领域按实际需求更换氢燃料电池汽车。
对区内企业通过区内销售企业购买氢燃料电池汽车的,给予购车企业购车价格最高不超过30%的购车补助,同一企业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相关服务支持。对在南沙区上牌的氢燃料电池汽车,给予上牌“绿色通道”优先安排。
原文如下:
《南沙区氢能产业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广州市南沙区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等文件精神,推动南沙区构建绿色低碳产业体系、打造产业转型升级的新增长点,通过聚焦氢能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和重大问题,在氢能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关键核心技术装备创新、氢能产业多元应用试点示范等方面,为南沙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新动能和强支撑,我局牵头起草了《南沙区氢能产业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2年8月3日至2022年9月1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电子邮件:nsqqncyfcbf@163.com。
(二)联系电话:39053406。
公众在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必要时进一步联系。
南沙区氢能产业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广州市南沙区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等文件精神,推动南沙区构建绿色低碳产业体系、打造产业转型升级的新增长点。通过聚焦氢能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和重大问题,在氢能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关键核心技术装备创新、氢能产业多元应用试点示范等方面,为南沙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新动能和强支撑。现结合南沙区实际,提出本办法。
第一条 办公研发及生产厂房补贴。对从事电堆、双极板、膜电极、催化剂、空气压缩机等关键零部件产品研发的氢能产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租赁具有合法合规手续的办公研发及生产厂房,3000平方米以下的,连续三年给予全额租金补贴;超过3000平方米部分连续三年给予50%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最高按办公研发及生产厂房租金市场评估价格、每年不超过300万元给予补贴,对企业的办公研发及生产厂房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第二条 鼓励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制加一体站及油、氢、气一体化综合能源站建设,鼓励利用现有加油(气)站改扩建加氢站。对扩建、改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kg的固定式加氢站的,最高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的40%予以补助;对新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kg的固定式加氢站的,最高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对以上扩建、改建、新建的固定式加氢站,按每站最高不超过500万予以补助,且各级财政补贴合计不超过加氢站固定资产投资50%。如市级财政对加氢站基础设施补贴按比例由区财政承担,则区补贴做相应扣减。
第三条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对企业制造的电堆、双极板、膜电极、催化剂、空气压缩机等关键零部件产品,经认定后,单个产品按最高不超过5万元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
对经广东省及以上认定的氢能产业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给予该产品单台(套)销售价格30%的一次性奖励,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车辆推广应用。引导区内有序开放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场景,鼓励全区网约车、公共交通、市政工程、物流、自卸、牵引、环卫、旅游、通勤等场景领域按实际需求更换氢燃料电池汽车。
对区内企业通过区内销售企业购买氢燃料电池汽车的,给予购车企业购车价格最高不超过30%的购车补助,同一企业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车辆运营奖励。区内企业通过区内销售企业购买氢燃料电池汽车开展运营的,自取得营运资质起,对每个年度内行驶里程超过2万公里的氢燃料电池汽车连续三年给予每年每车最高不超过2万元运营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车辆加氢补贴。区内企业通过区内销售企业购买氢燃料电池汽车开展运营的,自取得营运资质起,按照每车实际加氢量连续三年给予每公斤最高不超过15元的补贴,同一企业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七条 股权行权奖。氢能产业企业上市后,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员工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最高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100%给予奖励。
第八条 相关服务支持。对在南沙区上牌的氢燃料电池汽车,给予上牌“绿色通道”优先安排。
依法支持氢能产业企业以村留用地流转、租用形式,建设氢能产业园。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南沙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同类事项(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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