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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到2025年,力争全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11万辆以上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22-07-04 1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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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到2025年,力争全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11万辆以上电车资源获悉,6月17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

电车资源获悉,6月17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总体目标,到2025年,力争全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11万辆以上,新能源汽车新增数量占到汽车新增数量的20%。新建各类充换电站3000余座,各类充电桩4万个以上,规范化、常态化的新能源汽车管理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功能完备、布局合理、运行稳定、智慧安全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基本建成。

在商用车领域,重点支持邮政快递等城市配送车辆、短驳重卡、渣土车等新能源化。

城市配送车辆方面,引导快递、物流行业三轮车逐步更新为低、高速微型客厢式新能源物流车。支持4.5吨及以下燃油城市配送车辆更新为新能源汽车,支持氢燃料电池城市配送车辆推广应用。积极争创国家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

短驳重卡方面。鼓励运输企业将重点铁路物流园区大宗货物短驳重卡以及为市重点产业园区和企业提供配套服务且运输半径在100公里以内的重型卡车,更新为充换电新能源汽车或氢燃料电池车。

政策执行期间,新购置且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营运车辆用户,按照具体车型和行驶里程给予补贴。连续3年年运营达5万公里的纯电动车型,按照轻型厢式、中型厢式及重型货车,每公里分别给予0.2元、0.4元、0.5元运营补贴,单车3年补贴总额分别不超过3万元、6万元、7.5万元;连续3年年运营达1.5万公里的氢燃料电池车型,按照轻型、中型、重型货车,每公里分别给予1元、1.5元、2元运营补贴,单车3年补贴总额分别不超过9万元、13.5万元、18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整车生产企业,依据车辆年度实际运行减排情况给予一次性减排奖励,乘用车、物流车、客车减排每千克碳分别给予整车生产企业不高于12元、4元、2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享受节能减排奖励产品需由整车企业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产品公告,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原文如下: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淄政办发〔202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扎实推进我市减碳降碳十大行动,加快新能源汽车(含电动车、燃料电池车,下同)推广应用,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政府引导激发市场自有活力,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加快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自2022年起,新增或更新公交车、公务用车、环卫清洁等市政用车原则上应使用新能源车,进一步加大物流车、渣土车等商用车和出租车、私人消费领域乘用车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力度,到2025年,力争全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11万辆以上,新能源汽车新增数量占到汽车新增数量的20%。新建各类充换电站3000余座,各类充电桩4万个以上,规范化、常态化的新能源汽车管理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功能完备、布局合理、运行稳定、智慧安全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基本建成。

二、重点任务

(一)公共服务领域。充分发挥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的引领带动作用,新增或更新公交车、公务用车和环卫清洁等市政用车,除新能源汽车不能满足功能需求的,原则上使用新能源车。

1.公务用车。对使用财政资金新增及更新的公务用车等车辆(特殊用途除外)100%使用新能源车。公务出行优先采用新能源汽车保障。〔牵头部门: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

2.公交车。全市新增及更新的公交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车型。支持氢燃料电池公交车推广运行。(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县政府)

3.环卫用车。新增环卫车辆,4.5吨及以下的全部采用新能源车型,4.5吨以上的采用新能源车型比例不低于80%。对现有环卫车辆,鼓励提前更新并参照新增环卫车辆标准执行。(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局,责任部门:各区县政府)

4.出租车。新能源出租车(含巡游出租车、网约车,下同)应为初次登记挂牌乘用车辆,并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实施出租汽车“油(气)改电”换购计划,鼓励将油气双燃料出租车提前置换为纯电动汽车。到2025年年底,出租车新能源车新增和更新比例达到80%以上。(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责任部门:各区县政府)

5.驾考(驾培)车领域。新增及更新的C2、C5型驾考(驾培)车鼓励采用新能源车型。(牵头部门:市公安局,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政府)

(二)商用车领域。重点支持邮政快递等城市配送车辆、短驳重卡、渣土车等新能源化。

1.城市配送车辆。引导快递、物流行业三轮车逐步更新为低、高速微型客厢式新能源物流车。支持4.5吨及以下燃油城市配送车辆更新为新能源汽车,支持氢燃料电池城市配送车辆推广应用。积极争创国家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邮政管理局,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物流产业发展中心)

2.短驳重卡。鼓励运输企业将重点铁路物流园区大宗货物短驳重卡以及为市重点产业园区和企业提供配套服务且运输半径在100公里以内的重型卡车,更新为充换电新能源汽车或氢燃料电池车。(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责任部门:市物流产业发展中心、国铁济南局淄博车务段)

3.渣土车。制定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纯电动建筑垃圾运输车专用规范。在中心城区(含张店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下同)先行开展新能源渣土运输车推广试点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带头使用纯电动建筑垃圾运输车。支持市属国有企业购置部分新能源渣土车,租赁给有新增或更新需求的用车企业进行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并引导企业自主新增或更新新能源车辆,到2025年年底,新增和更新渣土车中新能源车占比达到80%以上。(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局,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政府)

4.其他领域。鼓励混凝土车、具备新能源条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含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积极使用新能源车。(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私人消费乘用车领域。鼓励开展推介和促销活动,积极引导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倡导绿色出行、绿色消费,降低个人购买和使用成本。到2025年年底,全市累计新增新能源乘用车8.4万辆。(责任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三、支持引导政策

(一)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1.开放路权。做好中心城区禁限行区域划定工作,对货运车辆实行差别化交通管理措施,核心区域划定燃油商用车全天限行区域(或路段),到2025年,原则上限制燃油商用车进入建成区核心区域。新能源类货运车辆除早晚高峰时段外,不纳入禁限行管理,不受本市大气污染管控限制。(牵头部门:市公安局,责任部门: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政府)

2.停车优惠。结合我市城市物流配送需求和道路条件,在部分设有辅道的主干道和城市支路,设置一批专供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装卸货使用的限时停车位。新能源汽车在政府或国有企业持有并直接管理的临时停车场(点)停车,当日首次停放3小时内免收临时停车费。(牵头部门:市公安局,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支持政策

1.鼓励提前更新营运车辆。政策执行期间,提前更新的巡游出租车以84个月为运营周期,按照提前退出运营月数,对更换为达到行业主管部门技术标准要求的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给予1500元/月奖励,每辆车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购买(含融资租赁)并运营纯电动驾考(驾培)车的,给予3000元/车的充电费用补贴。对政策期内购置未满6年、在政策期内自愿淘汰并更新置换为新能源汽车的燃油商用车,符合奖励条件的给予淘汰奖励(补贴标准见附件)。(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县政府)

2.新能源车辆运营补贴。政策执行期间,新购置且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营运车辆用户,按照具体车型和行驶里程给予补贴。连续3年年运营达5万公里的纯电动车型,按照轻型厢式、中型厢式及重型货车,每公里分别给予0.2元、0.4元、0.5元运营补贴,单车3年补贴总额分别不超过3万元、6万元、7.5万元;连续3年年运营达1.5万公里的氢燃料电池车型,按照轻型、中型、重型货车,每公里分别给予1元、1.5元、2元运营补贴,单车3年补贴总额分别不超过9万元、13.5万元、18万元。(牵头部门:市物流产业发展中心,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3.氢燃料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加氢站建设等支持政策参照《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淄政办字〔2021〕75号)执行。(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加强基础设施保障能力

1.统筹推进充换电、加氢等基础设施建设。按照适当超前的要求,分类有序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和加氢站建设。2022年起,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按照不低于停车位15%的比例配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其余停车位应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推进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改造建设,按新能源公务用车同等比例配套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并为个人乘用新能源车辆提供便利充电条件。推动传统加油站改造升级,到2022年年底,具备条件的传统加油站全部配套3个及以上充电桩。(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局等有关单位,各区县政府)

2.公共充换电设施资金支持。对面向社会提供充换电服务且接入市公共服务平台的公共及专用充换电设施,给予建设和运营奖补。全面执行国家、省充电基础设施电价政策。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不收取接网费用。按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不高于20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不高于10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对提供共享换电技术服务,并运营多品牌多车型的巡游出租车、网约车、轻型卡车等换电站,按换电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给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站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中重型卡车换电站按换电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给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站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国网淄博供电公司)

3.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换电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充换电设施,开展充换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按照有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充换电设施给予奖补。市级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报批程序。(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

(四)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整车生产企业,依据车辆年度实际运行减排情况给予一次性减排奖励,乘用车、物流车、客车减排每千克碳分别给予整车生产企业不高于12元、4元、2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享受节能减排奖励产品需由整车企业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产品公告,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专班,综合协调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研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导考核。各专班成员单位按责任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及时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切实加快任务推进。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落实国家、省各类新能源汽车消费政策,整合各级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和资金,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使用和运营、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等环节。市级通过以奖代补形式兑现奖补政策,奖补标准以2023年为基准,2022年12月31日前奖励适当上浮,2024年1月1日后逐年退坡,奖补资金有效期至2025年年底,市与区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具体以实施细则为准。

(三)创新新能源汽车推广模式。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整车租赁、充换电、加氢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服务领域。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环节融资需求。

(四)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制定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加氢设施补贴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法查处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失信企业,建立违法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督。

(五)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市民积极践行绿色出行、文明出行理念,提高群众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在全社会形成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浓厚氛围。

附件:购置未满6年燃油商用车置换为新能源车辆补贴标准表(按载重量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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