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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发布2015年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15-12-17 18: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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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发布2015年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8月10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昆明市2015年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方案》,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全文如下:  昆明市20

   8月10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昆明市2015年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方案》,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全文如下:


  昆明市2015年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4〕46号)和《关于成立昆明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的要求,结合2014—2015年我市新能源汽车产能、购进计划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要求,现提出我市2015年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国家能源战略,围绕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试点城市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推进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商业运营提供服务支撑,促进昆明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发展。


  二、建设原则
  (一)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型、数量及使用范围、停放区域,充电设施建设要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节约土地、效益优先、统一标准、分步实施。
  (二)按照 “满足需要、节约资源、适度超前”的原则,建设自用、专用、公用等充电设施,包括在私人用户所在小区(住宅)停车场地建设自用充电设施;在单位或私人用户办公场所、停车场地以及公交、环卫等特定行业停车场地建设的专用充电设施。所建充电设施,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功能。
  (三)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初期,按照公用快速补电、自用慢充为主导的能源供给模式,采用集中充电与分散充电、快充与慢充、固定与移动相结合的方式建设充电设施。
  (四)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性能与运营模式要求,参照服务半径5公里(平均10分钟车程)的原则,集中充电站与分散式充电设施建设相结合,主城中心区域以分散单建为主,其他区域以集中合建为主,注重充电设施建设的通用性、兼容性和安全性。
  (五)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形成充电设施服务网络,实现全面辐射,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
  (六)单位或个人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按“一车一桩”、“桩随车走”的原则,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机构(4S店)负责“全过程组织管理”,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
  (七)经营性充电设施建设遵循“需求导向、建管一体、付费使用”的原则,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提出充电桩建设需求,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充电设施建设营运公司(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公司)负责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充电用户缴纳相应的电费和服务费。
  (八)预留发展空间和扩容能力,适应今后一定时期新能源汽车的发展需求。


  三、建设方式
  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采用政府授权建设、用户委托代建、自建自用等方式开展我市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政府授权建设方式是由政府授予充电设施建设营运公司特许经营权,由该公司出资建设充电设施,为用户提供公用、自用和专用充电服务,并按规定向用户收取电费和服务费的建设模式。
  用户委托代建方式是由新能源汽车用户出资,委托充电设施建设公司代建充电设施,为用户提供自用或专用充电服务。或者由用户委托特许经营公司出资建设充电设施,为用户提供自用或专用充电服务,并按规定向用户收取电费和服务费的建设模式。
  自建自用方式是由新能源汽车用户出资建设,为自身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建设模式。


  四、技术标准
  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全市范围内,为新能源汽车提供快充或慢充服务的充电电源、移动式充电电源等,含充电站、充电桩体、换电站及与之配套的电力进线设施、电气模块、计量模块等。
  配套电力进线设施是指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单位与供电部门出线分界点之间部分的电力线路部分。
  (一)充电设施须符合国家充电设施标准和设计规范。主要技术标准有:
  1.充电设施标准目录
  2.充电桩建设容量及电压等级参考要求
  (二)昆明市规范要求
  1.在我市辖区建设的充电设施必须具备省或国家级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检验报告方可安装使用。
  2.按照国家工信部公布的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标准,做到充电的通用性、兼容性,满足不同车型充电需求。
  3.所建设的充电桩(不含自用充电设施)需满足GB/T 20234.2—2011标准规范的功能要求,实现充电连接状态的监测,与车载BMS进行通信,支持相关充电信息的数据采集。
  4.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性能与运营模式要求,参照服务半径5公里(平均10分钟车程)的原则,充电站与分散式充电桩建设相结合。
  5.新建公建类项目、住宅小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内车用充电桩的设计、安装,必须满足国家通用性、规范性要求。
  6.由投资主体负责或委托相关企业对自身投资建设的车用充电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7.充电设施必须具备数据采集功能,充电设施及其关键零部件的相关通信协议需与《昆明市新能源汽车远程监测数据采集通信协议》实现有效通信,并向“监测中心”无偿开放,确保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符合昆明市数据采集及运行监测规范要求。


  五、目标任务
  按照我市2014—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数与充电桩数量1:1.1的比例,到2015年底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建设数量为3700个,要按照“满足需要、节约资源、适度超前”的原则建设充电桩,具体数量根据实际购置的新能源汽车数量、车型、电池容量参数及充电方式最终确定。
  (一)在现有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原则上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
  (二)规模达到100个以上(含100个)车位的永久商业性停车场,原则上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
  (三)自本方案印发执行之日起,新建小区和公用大型停车场按照10%的比例规划和建设充电设施。
  (四)新能源汽车销售4S店,按照销售新能源汽车数量为用户配建充电桩。


  六、责任分解
  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关系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以及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培育、发展,市政府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优化布局、安全可靠”的原则,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牵头单位联合所在县区政府,在时限内根据新能源汽车分配使用情况,提出充电设施建设准确数量、技术要求、具体建设位置等,提供建设场地,由特许经营公司统一进行建设,并负责后续的运行维护管理。具体责任分解如下: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充电设施建设方案,对项目建设立项、规划等行政审批实施“绿色通道”,对于投资建设充电设施和开展充电、电池租赁及回收服务的企业、单位,由市财政统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及办法待中央财政补贴明确后另行研究制定。
  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商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机关事务局、昆明供电局。
  (二)2015年6月19日前,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牵头单位按照各自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数的1.1倍,提出分布在各县区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具体位置图;2015年6月30日前,提供充电桩建设场地给建设公司开展建设;协调解决建设中出现的电力通道问题及其他问题。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
  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昆明公交集团、昆明供电局、特许经营公司。
  (三)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现有停车场、规模达100个车位以上的永久商业性停车场,在供电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停车位5%的比例,提出分布在各县区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具体位置图;2015年6月30日前,提供充电桩建设场地给建设公司开展建设;协调解决建设中出现的电力通道问题及其他问题。
  牵头部门:市机关事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
  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昆明供电局、办公地点在市级行政中心外的市级各党政机关、特许经营公司。
  (四)对新建的小区和公用大型停车场按照10%的比例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并按具体建设时序提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具体位置图,提供充电桩建设场地给建设公司开展建设,协调解决建设中出现的电力通道等问题。
  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
  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昆明供电局、市规划局、特许经营公司。
  (五)新能源汽车销售4S店,按照销售新能源汽车数量为用户配建充电桩。
  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责任部门:昆明供电局、新能源汽车销售4S店。
  (六)根据《昆明市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昆明市特许经营权注入管理实施细则》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将部分特许经营权注入昆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11〕66号)的规定,制定和完善特许经营权的实施细则和充电设施运营管理等相关工作机制,监督和管理获得新能源充电特许经营权注入承接单位做好特许经营权的经营或出让工作,尽快确定承建主体单位。
  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五个主城区以外的县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特许经营公司。
  (七)根据《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能源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价价格〔2014〕129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4〕46号)的相关要求,由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充换电设施运营成本的相关材料,市发展改革委依据运营成本、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严格履行政府指导价制定行为规程,制定昆明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标准。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部门:特许经营公司。
  (八)到2015年底,完成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当前建设任务。昆明发展投资集团和昆明轨道公司原则上各完成50%充电设施建设任务。
  牵头部门:昆明发展投资集团、昆明轨道公司。
  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商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机关事务局、昆明供电局。


  七、报批程序
  (一)项目备案管理
  1.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备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按照《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办法(试行)》向项目所在地工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居民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可直接向供电部门申请报装;
  3.现有停车场(站)改建、加装充电设施的,不再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4.市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在承诺办理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
  (二)充电桩建设数量变更管理
  1.由于购进新能源汽车电池容量和充电技术存在差异,导致充电设施建设数量变更的,由充电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及时向市充电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上报数量变更申请;
  2.按照“满足需要、节约资源”的原则,由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变更事项进行论证,报市充电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照批复进行充电设施建设和考核。
  (三)用电报装
  1.居民在住宅小区内自有固定车位加装充电设施用电,由居民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协助业主进行加装建设,不得收取加装费用;
  2.非居民充电设施用电,由产权单位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
  3.供电部门要给予电网接入支持,简化办事程序,开辟电力扩容等审批服务的绿色通道,利用公司营业窗口和供电服务热线等途径,做好服务、宣传工作。
  (四)项目验收
  1.消防、环保、住建、供电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依法对充电设施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前进行相关专项验收;
  2.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对完成相关专项验收的充电设施,由工信部门组织综合性验收。


  八、政策支持
  (一)土地方面
  1.充电设施建设用地执行电网建设项目用地政策;
  2.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数量,在充电基础设施布点、配套道路建设及供电线路通道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在用地指标、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保障;
  3.对公交场站建设充电设施提供必要的土地供应保障,满足公交车充电设施建设及新能源汽车安全停放需要。
  (二)财政方面
  市级财政统筹资金,对于投资建设充电设施和开展充电、电池租赁及回收服务的企业、单位,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助标准及办法待中央财政补贴明确后另行研究制定。
  (三)用电方面
  1.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
  2.供电部门要按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相关要求,积极支持充电站设施建设工作,及时办理新装、增容、接入等手续,优先保证供电;
  3.执行国家和省对新能源汽车充电电价优惠政策。
  (四)审批方面
  1.各部门要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对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开通绿色通道,工信部门给予优先备案支持;国土部门对土地预审、用地报批给予及时办结;规划、城管、建设、交运、环保、消防等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手续给予按时办结;
  2.供电部门负责在供电方案审查阶段进行同步审查,并与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同步验收;
  3.对新建的居住小区和公用大型停车场未按照比例规划和建设充电设施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和发放建设许可证,交运部门不得给新建公用大型停车场进行备案和办理相关手续;
  4.永久商业性停车场未按照比例配建充电设施的,交运部门不得给予相关年检。
  (五)其他方面
  1.鼓励在其他非营业性停车场、私家车位(库)建设自用充电设施;
  2.鼓励供电企业在售电窗口、车企在4S店建设充电设施;鼓励在公交公司站场、在高速路服务区、P+R停车场、桥下空间等公共场所布局建设充电设施;
  3.鼓励在长水机场、昆明火车站等交通枢纽、公园、商超等条件允许的停车场和新建加油(气)站布局建设充电设施。


  九、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抓好落实
  各市级相关部门及各县区、开发区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充电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分工要求,抓紧制定出台各自承担任务的具体政策和工作实施方案,并于6月30日前报市充电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备案。
  (二)落实资金,提供保障
  市级财政部门在中央财政相关补助政策明确后,研究制定市级财政补贴办法,并落实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和专项工作经费,市级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并组织推进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三)加强督查,严格考核
  各牵头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并按上述分工和工作要求抓好落实工作。各牵头部门每月5日前向市充电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报送上一月的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需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的问题及工作建议等情况,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该项工作进行每月督查和年底考核,确保顺利完成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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