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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新能源物流车年销售超过500辆 奖励50万元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21-07-06 16: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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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新能源物流车年销售超过500辆 奖励50万元电车资源获悉,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沈阳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指出,为加快沈阳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

电车资源获悉,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沈阳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指出,为加快沈阳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精神,结合沈阳市实际,制定本方案。方案共有五项重点任务,其中就包含了支持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项目建设。鼓励沈阳市整车企业开展合资合作,对新建新能源乘用车、货车、客车等整车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投资补贴。调整完善货车限行政策,研究发放电子通行标识,为新能源物流车辆提供通行便利。对1年内新能源物流车及专用车销售量超过(含)500辆的新能源物流车及专用车生产企业奖励50万元,销售量每增加100辆奖励10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含)200万元。

对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核心零部件技术改造项目、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新建项目,建设期内按申报当期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投资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原文如下: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发展方向,市场主导和政策引导相结合,充分调动各方资源,着力做优发展环境、健全产业链条、做大产业规模、扩大推广应用。重点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提升产业基础能力,打造新型产业生态,打造以整车为龙头,带动动力电池、驱动电机、汽车电子等关键零部件快速发展的产业体系;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到2023年,全市新能源汽车产量达到11万辆,推广应用总量达到4万辆,公共充电终端达到7000个。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取得重大进展。

1.扩大新能源整车生产能力。通过推进一批重大项目,引导整车生产企业由燃油车向电动化转型,提升新能源整车研发、生产能力。在大东、铁西、浑南区建设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基地,将华晨宝马沈阳工厂打造成为宝马全球规模最大的生产基地及重要的新能源汽车出口基地,引导上汽通用在沈阳北盛基地投放新能源汽车产品,推进华晨雷诺金杯加快新能源汽车研发和生产。鼓励企业在燃料电池汽车研发、生产及示范应用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工作。积极引进新能源货车、环卫车、客车等整车生产企业,完善我市新能源汽车产品种类。(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2.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体系。培育一批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企业,实现上中下游协同创新、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加快推进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重点项目建设,2023年年底前形成10GWh/年电池、20万套/年电机生产能力。积极引进电子控制、“小三电”系统、氢燃料电池等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企业,支持我市互联网、电子信息等领域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配套业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扩大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

1.推进公共交通和政府机关用车新能源化。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新增申请或更新的网约出租车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的政府机关公务用车(不含执法执勤及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原则上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区、县(市)政府)

2.扩大专用车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鼓励城市物流、道路客运、巡游出租、市政服务、环卫、通勤等领域用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商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3.积极引导私人消费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倡导绿色消费,积极树立电动化交通和低碳出行理念。(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统筹推进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

 1.新建建筑物充电设施建设。新建建筑物要将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列入建设规划,并明确配建充电设施停车位比例。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与项目同步交付车位中,配建充电设施的不少于车位总数的10%。新建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按照不低于车位数量15%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局)

 2.已建成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老旧小区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基础上,将设置充电基础设施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产权为开发单位的小区,公共充电设施配建由开发单位负责。住宅小区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在地下公共泊位上建设充电设施,需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实施。住宅小区房产开发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须为私用充电设施建设提供便利,完善建设安装条件,未经专业机构认定,不得以电力容量、安全等理由拒绝安装私用充电设施。(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各区、县(市)政府)

 3.公共机构充电设施建设。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企内部停车场配建一定数量充电设施。在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电动汽车停车场,配建专用充电设施。在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及高架桥下,建设快速充电设施。鼓励商场、超市、宾馆、医院、文体场馆等公共场所及交通枢纽在所属公共停车场配建公共充电设施。(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卫生健康委、教育局、文化旅游广电局、体育局等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4.智能网联汽车路网设施建设。分阶段、分区域推进全市道路基础设施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建设。制定城市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建设改造标准,建设城市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管理平台,推进交通标志标识等道路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升级,实现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通信设施、智能路侧设备、车载终端等设施智能互联。率先在大东区、铁西区建设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路。打造智慧公交示范线路。(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大数据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县(市)政府)

(四)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1.优化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程序。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原则上利用现有用地进行。对非独立占地充(换)电设施建设,在属地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管理,无需项目核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审批。对独立占地集中式充(换)电站项目,执行“多规合一综合平台”项目管理、业务协同、联合审批流程后,办理用地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区、县(市)政府)

2.强化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电力保障。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做好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及改造,保障充电设施用电。建立充电设施用电报装绿色通道,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供配电设施至客户红线,2025年12月31日前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沈阳供电公司)

3.构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安全保障体系。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行业和属地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职责。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行业安全监管,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个人)要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设备安全运行。鼓励行业组织加强技术交流,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指导企业提升安全水平。(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4.建设新能源汽车运行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加快“车桩网”一体化建设,开发建设新能源汽车和充(换)电设施安全运行监测预警系统,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实时动态监测,及时发现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为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充电导流、充电状态查问、预约充电、费用结算等服务,为政府管理部门提供企业经营数据查询、充电设施运行数据分析、政策数据核定等信息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大数据局)

5.稳定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服务价格。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新能源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对充电服务费给予优惠,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成本。(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市)政府)

6.为新能源汽车提供停车和通行便利。新能源汽车在政府辖下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按政府定价标准50%收费。按照“精细分类管理、逐步有序递进、全面从严管控”原则,调整完善货车限行政策,研究发放电子通行标识,为新能源物流车辆提供通行便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

(五)完善产业扶持政策。

1.支持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项目建设。鼓励我市整车企业开展合资合作,对新建新能源乘用车、货车、客车等整车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投资补贴。对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核心零部件技术改造项目、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新建项目,建设期内按申报当期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投资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2.支持企业研发新车型。我市整车企业新开发并上市销售的新能源乘用车、货车、客车产品,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车型,按照单个车型10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3.支持企业扩大新能源整车生产规模。对1年内(自1月1日到12月31日,下同)新能源乘用车销售量超过(含)3000辆的我市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奖励300万元,销售量每增加1000辆奖励80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含)500万元;对1年内新能源客车销售量超过(含)200辆的新能源客车生产企业奖励100万元,销售量每增加100辆奖励30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含)500万元;对1年内新能源物流车及专用车销售量超过(含)500辆的新能源物流车及专用车生产企业奖励50万元,销售量每增加100辆奖励10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含)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4.支持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及运营。对2021-2023年期间在我市投资建设并投入运营的公共充(换)电设施,通过专家组审查并接入沈阳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平台后,按照直流充电设施3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100元/千瓦、换电设施600元/千瓦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换电设施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座。对集光伏发电、储能、充电于一体的示范站,在建设补贴的基础上,按照投资额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座。对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公共或对外开放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按照01元/千瓦时给予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以上政策支持部分兑现所需资金由市与区、县(市)按照1:1比例负担,由市财政局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市)应承担的资金通过年终结算方式上解市。

三、组织实施与推进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发挥沈阳市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及产业发展的指导协调作用,推动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及产业发展的日常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本方案要求及相关任务分工,研究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工作目标及相关政策措施,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队伍建设,保障人才供给。加快建立适应新能源汽车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机制,编制行业紧缺人才目录,优化汽车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领域学科布局,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加大国际化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通过订单培养、现代学徒制等方式,联合开展职业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培养急需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三)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新能源汽车消费。发挥媒体作用,倡导绿色低碳出行环保理念,引导新能源汽车消费。以举办新能源汽车技术科普、促销活动、驾乘体验、娱乐赛事等社会化活动方式,推广新能源汽车知识,宣传购置和使用政策,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每项具体政策措施由相关责任单位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和具体实施。政策措施实施期间,如国家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适时对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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