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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新能源车骗补 深圳拟设充电设施白名单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16-07-01 17: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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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新能源车骗补 深圳拟设充电设施白名单 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正在由补贴产品销售端向充电基础设施领域倾斜。 近日,深圳发改委印发了《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正在由补贴产品销售端向充电基础设施领域倾斜。

       近日,深圳发改委印发了《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核查机构遴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表示为落实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政策,深圳发改委将负责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核查机构的遴选管理。

       根据《办法》对核查机构资质的要求,除了需在深圳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按照核查质量保证书约定承担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核查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外,还要求具备五大核查能力,比如通过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考核、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现场核查工作应具备独立完成的能力等。

       此举有利于防止骗补

       早在去年8月,深圳发改委便制定了《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管理办法》,由其负责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的备案管理和集中式充电设施的认定,其中要求备案企业具有完成“自备案之日起1年内建设总功率不少于8000KW充电设施”的能力。

       深圳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助理陆象桢表示,只有通过备案才可在深圳建设充电桩并收取一定的充电服务费,备案以后政府可以对充电设备给予投资额30%的财政补贴。

       “快一年时间过去了,这些备案的企业建设充电桩是否符合标准、是否达到各项要求、设备金额和发票是否一致等,其中建桩有效性的评估直接决定补贴能否到手,这也是给政府发放补贴的有效依据。”有充电桩企业人士告诉记者。

记者注意到,目前还没出台具体补贴细则,其中一大原因就是没有专业的验收机构,政府没办法进行评估。

       “可见深圳是想要设立充电设施核查机构白名单 ,企业想要申请补贴必须要有第三方机构的评估报告,且还是要政府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上述充电桩企业人士告诉记者,因为有不少企业对外宣称建桩规模和投入资金都很大,但实际上只是建了一些成本低的交流桩,并没投入多少钱,如果不经过第三方的评估,由其单方面提供充电桩建设的相关资料,很容易造成骗补。

       该充电桩企业人士还表示,此管理办法出台后,深圳充电桩补贴细则很快就会落地,年内有望出台。

       业内呼吁补贴兼顾运营

       在近日举办的第五届中国充换电技术高峰论坛上,南方电网科学研究院专家李秋硕对深圳的充电基础设施需求做出了预测,到2020年,深圳充电站需要312座,其中,公交车充换电站120座,出租车充换电站60座;充电桩需要9.34万个,其中分散式公共充电桩3.48万个,公务私人乘用车专用充电桩需要5.86万个。

       记者注意到,在深圳将充电桩行业对社会打开大门近一年时间里,各路社会资本蜂拥而入,截至目前,已有35家充电桩企业在深圳发改委获得备案资质。虽然充电桩设备企业盈利不在少数,但运营企业仍在“烧钱”。

       深圳聚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CEO贾雪峰曾告诉记者,对于充电桩补贴标准的考核,不应该只考核充电桩建设规模,还应同时进一步考核运营效率,推动车和桩真正协调发展。

       不过,目前深圳按照什么标准给予30%补贴尚未有定论。记者了解到,目前深圳关于30%的补贴有两种方案,一种是按照充电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另外一种是按照功率,通过核算一个充电桩每千瓦的建造成本,按照每千瓦建造成本的30%比例给予补贴。

        “深圳可借鉴上海的补贴标准,在设备和运营环节上兼顾,政府还是应该引导企业在运营上下功夫,提高充电桩的有效使用率,让市场活跃起来。”独立汽车咨询顾问、博士张翔对记者分析。

        今年5月9日,上海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将补贴方式上扩展到建设、运营两个环节,同时设补贴上限。其中建设环节补贴按照功率给予30%补贴,运营环节最少按0.1元/千瓦时标准补贴。

 

附件:通知原文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核查机构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落实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政策,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我委制定了《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核查机构遴选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2016年6月23日

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核查机构遴选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落实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政策,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核查机构是指在深圳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按照核查质量保证书约定承担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核查工作的第三方机构。

第三条深圳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核查机构的遴选管理。

第四条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常年开展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核查机构的遴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签订核查质量保证书,并通过深圳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核查机构应具备以下核查能力:

(一)具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及资质认定的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新能源汽车充电系统等相关项目检测资质;

(二)通过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考核;

(三)具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0.03级及以上电能表、互感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四)开展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需具备新能源汽车充电系统以及电能表、互感器检验员、检定员证书;

(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现场核查工作应具备独立完成的能力。

第六条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核查机构申请承担核查工作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报主管部门复印存档: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

(三)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新能源汽车充电系统等相关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

(四)电能表和互感器标准装置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五)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检验员、检定员证书。

第七条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核查机构提交材料时有虚构、隐匿、造假等违法情况的,对其评定结果不予采纳,并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向社会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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