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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推进居住社区充电桩建设与改造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21-05-24 11: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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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推进居住社区充电桩建设与改造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对<关于进一步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原文如下:为加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对<关于进一步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原文如下:

为加快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我们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至2021年6月20日。请将反馈意见以传真形式发送至010-68555884,或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ducui@nea.gov.cn。

关于进一步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原文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 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加快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更好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助力实现 2030 年前碳达峰、2060 年前碳中和的目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安装

(一)完善居住社区充电桩建设推进机制。各地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消防等部门建立协同机制,统筹推进居住社区充电桩建设与改造。具备安装条件的,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不得阻挠用户建桩。对积极支持配合充电桩安装的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可予以专项奖励。

(二)推进既有居住社区充电桩建设。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 号),各地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既有居住社区充电桩建设改造行动计划,明确行动目标、重点任务和推进时序,细化年度工作任务和建设项目库,纳入重点工作统筹推进。

(三)严格落实新建居住社区配建要求。新建居住社区要落实 100%固定车位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规划验收环节依法监督。

(四)创新居住社区充电服务商业模式。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社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社区充电桩“统建统营”,统一提供充电桩规划、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桩安全管理水平和绿电消费比例。鼓励“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

二、提升城乡地区充换电保障能力

(五)建立健全规划工作机制。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统筹编制省级充换电设施“十四五”专项规划,并指导地市以区县为基本单元编制公共充换电设施布局规划。优先利用存量停车场等土地资源,以新增土地供应方式建设的公共充换电场站,应加强论证。涉及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和用途管制等方面的内容,应与相应层级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计划做好衔接。

(六)优化城乡公共充换电网络建设布局。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公共充换电网络布局,加大外围城区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力度、因地制宜布局换电站,扩大网络覆盖范围,提升公共充换电服务保障能力。鼓励充电运营企业通过新建、改建、扩容、迁移等方式,逐步提高快充桩占比。结合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推进乡镇充换电设施建设,研究纳入各地综合督查考评范围。到 2025 年,东中部地区省份力争建成不少于 10 个“示范乡镇”和 30 个“示范村”。

(七)加快高速公路快充网络有效覆盖。各地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加快制定本省高速公路快充网络分阶段覆盖方案,明确高速公路快充站建设标准规范,督促高速公路服务区产权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高速公路快充站项目立项与验收环节管理,做好配套电源保障工作。力争到 2025 年,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不低于 80%,其他地区不低于 60%。

(八)提升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保障。各地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内部停车场加快配建相应比例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满足公务用车和职工充电需要。鼓励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桩对外开放,进一步提升公共充电网络服务能力。

三、加强车网互动等新技术研发应用

(九)推动 V2G 协同创新与试点示范。支持电网企业联合车企等产业链上下游打造新能源汽车与智慧能源融合创新平台,开展跨行业联合创新与技术研发,加速推进 V2G 试验测试与标准化体系建设。探索新能源汽车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实施路径,研究完善新能源汽车消费和储放绿色电力的交易和调度机制,促进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能量高效互动。加强“光储充放”新型充换电站技术创新与试点应用。

(十)鼓励推广智能有序充电。各地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要鼓励推广智能有序充电,适时开展智能有序充电“示范小区”建设,逐步提高智能有序充电桩建设比例。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抓好充电设施峰谷电价政策落实。鼓励将智能有序充电纳入新能源汽车和充电桩产品功能范围,加快形成行业统一标准。

(十一)加强充换电技术创新与标准支撑。加快大功率充电标准制定与推广应用,加强跨行业协作,推动产业各方协同升级。鼓励探索无线充电、自动无人充电等新技术应用。推动主要应用领域形成统一的换电标准,提升换电模式的安全性、可靠性与经济性。完善新能源汽车电池和充电设施之间的数据交互相关标准。

(十二)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围绕矿场、港口、城市转运等短途、高频、重载场景,支持建设布局专用换电站,探索车电分离模式,促进重卡领域和港口内部集卡的电动化转型。探索出租、网约和物流运输等领域的共享换电模式,优化提升共享换电服务体验。

四、加强充换电设施运维和网络服务

(十三)加强充换电设备运维与充电秩序维护。充电运营企业要完善充换电设备运维体系,通过智能化和数字化手段,提升设备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停车场与充电运营企业创新技术与管理措施,引导油车与新能源汽车分区停放,维护良好充电秩序。

(十四)提升公共充电网络服务体验。加快推进充电运营企业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与跨平台、多渠道支付结算,提升充电便利性和用户体验。鼓励停车充电一体化等模式创新,实现停车和充电数据信息互联互通,落实充电车辆停车优惠等惠民措施。

五、做好配套电网建设与供电服务

(十五)加强配套电网建设保障。电网企业要做好电网规划与充换电设施规划的衔接,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投入。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成本纳入输配电价回收。各地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用地、管路通道等资源予以保障,合理提高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和廊道资源预留标准,加大工程建设协调推进力度。

(十六)加强配套供电服务和监管。电网企业要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积极推广“互联网+”办电服务,落实“三零”“三省”务举措,为充电运营企业和个人业务办理提供契约式服务、实施限时办结。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加大供电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监管力度,配合地方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规范转供电行为,做好配套供电服务保障工作。

六、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

(十七)建立健全行业监管体系。推动建立充换电设备产品质量认证运营商采信制度。建立“僵尸企业”和“僵尸桩”退出机制,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将充电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覆盖至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加快建立消防安全事故处理、溯源机制,强化车企与电池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推进跨平台安全预警信息交换共享。

(十八)加快建立国家、省、市三级监管平台体系。扩大监管平台覆盖城市范围,逐步建成纵向贯通、横向协同的国家、省、市三级充换电设施监管平台体系。加快充换电设施监管平台与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数据融合,探索构建车桩一体化监管体系。政府监管平台应保持立场公正,定期向社会发布本省充电基础设施运行情况。

七、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十九)优化财政和税收支持政策。强化对高速公路、乡镇、居住社区等保障型充换电设施的补贴支持和税收优惠力度。建立与服务质量挂钩的运营补贴标准,进一步向优质场站倾斜。加强大功率充电、车网互动等示范类设施的补贴力度,促进行业转型升级。

(二十)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将符合条件的充换电设施以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投资纳入新基建专项债券和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支持范围。由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渠道,为充换电设施建设提供长期低成本资金。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充换电设施的商业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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