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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车最高奖励80万!深圳发布纯电动泥头车超额减排奖励办法
单车最高奖励80万!深圳发布纯电动泥头车超额减排奖励办法电车资源获悉,日前,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深圳市首批纯电动泥头车(2018-2019)运营
电车资源获悉,日前,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深圳市首批纯电动泥头车(2018-2019)运营里程考核及超额减排奖励发放办法》(深发改规〔2020〕7号)。根据该《办法》,首次投入营运时间在2018年11月14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之间且符合其它相关条件的纯电动泥头车,可以申报超额减排奖励资金,奖励按运营里程数进行核算,单车奖励标准上限为80万元/车。
原文如下:
深圳市首批纯电动泥头车(2018-2019)运营里程考核及超额减排奖励发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大战略部署,推动纯电动泥头车在我市工程运输领域的使用,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6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泥头车、搅拌车和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更新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建废管〔2018〕23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纯电动泥头车超额减排奖励,是指纯电动泥头车在运营过程产生超额减排效果后,所给予的资金奖励。
第三条超额减排奖励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超额减排奖励的对象是从事纯电动泥头车运营,产生超额减排效果的单位,即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纯电动泥头车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单位。
纯电动泥头车在市内发生过户的,以提出超额减排奖励申请时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奖励对象。纯电动泥头车转出本市的,自转出之日起不再对其进行运营里程考核,取消后续运营里程的超额减排奖励。
第五条申请纯电动泥头车超额减排奖励的车辆,其车型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整车驱动电机峰值功率大于350kw,按照满载等速法续驶里程大于300公里,该指标以工信部公告和《汽车整车产品定型检验报告》为准;满载最大爬坡度应大于50%,该指标以《汽车爬陡坡试验方法》(GB/T 12539-2018)专项测试报告为准。
(二)已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 目录》中,符合《全密闭式智能重型自卸车技术规范》(SZDB/Z284-2017)并纳入深圳市新型泥头车车型目录,该项要求以相关公告为准。
第六条申请纯电动泥头车超额减排奖励的车辆,首次投入营运时间应在2018年11月14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之间,以《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营运时间为准。
第七条纯电动泥头车超额减排奖励按运营里程数进行核算,单位公里奖励标准为:80万元/22.5万公里(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车奖励标准上限为80万元/车。
单辆车辆运营里程考核时间自首次投入营运次日起,至营运里程达到22.5万公里或2025年9月30日止,以先到为准。
第三章运营里程统计考核
第八条申请纯电动泥头车超额减排奖励的车辆,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并接入新能源车辆专用整车动态数据监控平台,进行运营里程数据统计。
从事里程数据统计的新能源车辆专用整车动态数据监控平台应符合《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GB/T 32960.3-2016)技术要求。
优先协调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管理平台或我市地方平台,作为纯电动泥头车运营里程数据统计的专用平台。在落实上述政策前,市交通运输局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确定我市纯电动泥头车里程数据统计平台。
第九条市交通运输局应每月组织统计、审核纯电动泥头车运营里程数据,于10日前在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公示车辆上月里程及累计里程数据,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里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收到针对里程数据造假的投诉举报后,市交通运输局应认真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如发现存在行驶里程但无实际运输任务的,相关里程不计入考核统计里程。如发现存在运营里程造假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处理。市交通运输局对投诉举报人信息实施严格保密,并按照相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对运营里程统计数据有异议的泥头车所有人单位,可在公示期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诉。异议申诉需提供同时期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管理平台里程数据证明,以及车辆行驶轨迹、车辆运行日志、业务合同等佐证材料。复核后确存在统计错误的,按实际情况给予修正。
第四章奖励资金申领和拨付
第十二条市交通运输局应建立纯电动泥头车超额减排奖励资金申报系统,通过申报系统开展奖励资金申报、审核、发放工作。
申报系统应充分利用市场监管、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数据,开展大数据审核对比,辅助审核奖励资质。
第十三条市交通运输局应根据本办法明确的条件,对符合奖励标准的车辆资格条件进行核查,通过车辆识别号码(VIN码)建立纯电动泥头车超额减排奖励车辆数据库。
第十四条纯电动泥头车所有人单位,可根据公示确认后的运营里程数据,逐月或累计数月汇总申领超额减排奖励资金。每月可申领超额减排奖励资金=已公示确认的上月运营里程*(80万元/22.5万公里)。奖励资金以元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五条纯电动泥头车所有人单位登陆纯电动泥头车超额减排奖励申报系统,在线填写奖励资金申请书。申请单位对申请书内容签字签章确认后,上传回申报系统,正式提出奖励资金申请。
第十六条市交通运输局应对企业提出的奖励申请进行审核。申报系统自动对比申请单位、车辆及金额等信息;通过申报系统核验的,进一步对上传的奖励资金申请书进行一致性核查。
第十七条市交通运输局应定期在其门户网站上将审核通过的奖励资金申领信息按月份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书面提出异议调查申请。市交通运输局将根据申请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调查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将奖励资金拨付给泥头车所有人单位、泥头车生产企业共同指定的资金账户。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职能部门,每年组织开展纯电动泥头车成本、收益、运营里程等有关情况的监审。受奖励的企业应配合做好监审工作。
第二十条市交通运输局可组织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全程协助其开展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当年度预算资金不足时,按照资金申报顺序发放奖励资金。拟发放的奖励资金与当年度预算资金的差额,纳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二十二条按本办法发放纯电动泥头车超额减排奖励所需资金以及里程统计、第三方审计等经费,列入市交通运输局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纯电动泥头车超额减排奖励资金发放领用信用体系和“黑名单”制度,将违规申报、领用奖励资金的企业,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纯电动泥头车超额减排奖励资金“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对纳入“黑名单”的企业不予安排奖励资金。
第二十四条纯电动泥头车超额减排奖励资金申领单位、审核部门、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应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依托协同监管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骗补问题线索移交机制,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串通作弊等行为,及时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规骗取超额减排奖励资金的企业,取消其资金申请资格,并由市交通运输局依法追回非法领取的超额减排奖励资金。
第二十五条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市交通运输、财政、审计部门分别按职责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处置结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纯电动泥头车超额减排奖励实施办法》(深发改规〔201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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