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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城市纯电动轻型货车原则上不得限行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20-12-15 20: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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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城市纯电动轻型货车原则上不得限行海南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等15个部门于1月19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海南省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等15个部门于1月19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海南省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构建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安全稳定、组织集约、经济高效、绿色低碳的道路货运服务体系,促进海南省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

《意见》指出,便利货运车辆通行方面,进一步完善城市交通运输部门配送运力需求管理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通行管控的联动机制,优化车辆通行管控,对运输生活必需品、鲜活农产品、冷藏保鲜产品、药品、邮政寄递、快递物流等涉及民生的配送车辆,给予优先通行便利;并鼓励货运车辆电子道路运输证和ETC卡“两卡合一”。

《意见》提出,对符合标准的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给予通行便利,除特殊区域外,对纯电动轻型货车原则上不得限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海南省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省税务局《关于加快海南省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快海南省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

省交通运输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水务厅 省应急管理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总工会 省税务局

省生态环境厅 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水务厅 省应急管理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总工会 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16号),加快我省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切实改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建设海南生态文明试验区为目标,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构建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安全稳定、组织集约、经济高效、绿色低碳的道路货运服务体系,促进我省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深化货运领域“放管服”改革

(一)持续推进货运领域简政放权。已经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普通货运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增设经营网点无需再办理报备手续。进一步贯彻落实《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提高普通货运车辆年度审验网上办理和异地办理率。(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优化道路货运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办理手续及流程,研究取消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经营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落实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进一步规范港口涉及道路货运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违规加收任何价外费用。(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负责)

(二)改革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制度。研究推进适合我省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体制。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六部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严格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资格准入,规范设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停放区域;认真落实常压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罐体相关国家标准。实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结论在省内异地互认。对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危化品运输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公告牌证作废。(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便利货运车辆通行。进一步完善城市交通运输部门配送运力需求管理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通行管控的联动机制,优化车辆通行管控,对运输生活必需品、鲜活农产品、冷藏保鲜产品、药品、邮政寄递、快递物流等涉及民生的配送车辆,给予优先通行便利。对符合标准的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给予通行便利,除特殊区域外,对纯电动轻型货车原则上不得限行。(各市县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负责)

鼓励货运车辆电子道路运输证和ETC卡“两卡合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三、推动新旧动能接续转换

(四)加快运输组织模式创新。依托海口、三亚、洋浦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深入推进多式联运货运枢纽、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工程、城乡绿色货运配送中心,推广应用先进运输组织模式。指导行业协会、企业联盟研究推广挂车互换标准协议,创新普通货车租赁、挂车共享、长途接驳甩挂、集装单元化等新模式。(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推进规模化、集约化、“互联网+”新业态发展。以冷链物流、零担货运、网络货运、甩挂运输、城乡配送等为重点,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办法》,加快培育道路货运龙头骨干示范企业,引导小微货运企业开展联盟合作,鼓励提供优质干线运力服务的大车队模式创新发展。支持道路货运企业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能力,依法查处平台企业排除和限制竞争、损害货车司机合法权益等垄断行为。(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各市县政府负责)

四、加快车辆装备升级改造

(六)积极稳妥淘汰老旧柴油货车。按照统一部署,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车专项治理。根据《海南省老旧车淘汰和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和《海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等,对提前淘汰中重型柴油货车、高耗低效非标准汽车列车及罐车等老旧柴油货车的,采取资金补贴、鼓励报废、强化治理、区域禁行、强制注销等疏堵结合措施,促进全省老旧车报废更新和污染治理,推进老旧车淘汰和治理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政府负责)

(七)推广应用先进货运车型。加快发展符合国家标准的六轴货车、厢式半挂车。加快推进我省物流园区、产业园、配送中心和城市建成区内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并加快建设专用充电设施。(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公安厅负责)

(八)加强货车超限超载治理。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路警联合执法工作流程,杜绝重复罚款、只罚款不卸载等行为,推进各市县政府积极规划和调整超限检测站点和停车卸货点的设置和建设。深化源头治理,加强对源头企业的监管力度,在超限检测站和重点货物源头全面安装电子抓拍系统,通过进驻、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对货运源头单位全面实施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一超四罚”。加大科技治超力度,在高速公路重要入口及国省干道重点路段推广应用“非现场执法取证记录系统”,将数据推送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快推进集装箱和渣土运输车运力的更新,推进货车车辆信息、执法信息共享。(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水务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五、改善货运市场从业环境

(九)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推进落实普通货运驾驶员线上线下及异地从业考试,2019年实现普通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诚信考核网上办理。实行差异化、信息化道路货运驾驶员继续教育制度,鼓励道路货运企业组织开展货车司机继续教育,支持各级政府为转岗货车司机提供再就业培训。按照相关规定支持道路货运行业企业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

(十)切实维护货车司机权益。道路货运企业要依法与其雇佣的货车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组织,保障货车司机劳动权益。鉴于我省大货车驾驶员严重短缺现象,要在我省地级市鼓励提供大车培训机构的许可力度,大车考场的建设社会化,培训大批安全、合格的大车驾驶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负责)

引导道路货运企业、货车司机建立互帮互助机制。指导货主企业、道路货运企业合理制定运输方案,保障货车司机充分休息。继续推进交通运输部“司机之家”建设工作,创造条件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和物流园区等建设功能实用、经济实惠、服务便捷的“司机之家”,为司机提供良好服务。(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负责)

六、提升货运市场治理能力

(十一)依法打击车匪路霸。根据国家总体部署要求,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组织全省公安机关严厉打击车匪路霸,重点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沿线停车场等区域治安管理,坚决遏制黑恶势力收取“保护费”和偷盗车辆燃油及货物等违法行为。指导各市县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完善停车广场照明设施、公共场所监控设施等配置,为货车司机创造更加安全的工作环境。(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十二)推进分类分级管理。对货车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一般货物运输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大型货车、小型货车等进行分类管理要求。建立货运企业分类分级监管体系,推进道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驾驶人的交通违法、安全事故等相关信息跨部门共享,加大对违法失信经营主体的惩戒和定向监管力度,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情节严重的淘汰退出道路货运市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将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情况及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及相关运输企业,定期公布交通违法数量较多的货运企业“黑名单”。(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三)加强运行动态监测。加快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建设,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提高道路货运市场运行监测分析能力。指导行业协会及第三方机构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告道路货运市场供需状况等信息,及时引导、合理调控市场运力,实现供求关系基本平衡。(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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