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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发布氢能发展意见稿 给燃料电池汽车制定奖补及路权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20-11-13 20: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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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发布氢能发展意见稿 给燃料电池汽车制定奖补及路权电车资源获悉,11月5日,呼和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电车资源获悉,11月5日,呼和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明确:到2023年,全市燃料电池公交车、物流车、重卡车等推广应用规模达到150辆以上;到2025年,全市燃料电池公交车、物流车、重卡车等推广应用规模达到500辆以。

加快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利用商用车、物流车、短途接驳车、环卫车、公交车开展燃料电池车示范应用,制定落实相应奖补措施及路权便利,由点到面实现燃料电池汽车广泛应用。

在呼和浩特市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燃料电池汽车新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给予市级配套补贴,累计奖励资金最高不超高车辆购置价格的60%。

以下为政策全文:

呼和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开征求《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推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群申报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起草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或电话反馈。

公示日期:2020年11月5日至2020年11月19日

联系人:秦岭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呼和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1月5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氢能作为一种高效清洁能源,已经成为未来最具发展潜力的能源之一,氢能产业已经成为能源变革发展的先导产业。为扎实推进我市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努力打造全国氢能产业发展示范基地,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财建〔2020〕394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大意义

(一)发展氢能产业是坚持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的迫切要求。呼和浩特作为自治区首府,是全区“两个屏障”的重要窗口。氢能绿色清洁、无毒无害,并具有来源多、用途广、能量密度大等显著优势,推广使用氢能源进而推进氢能产业发展,可有效减少碳排放,从根本上改善首府生态环境质量,完全符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要求。

(二)发展氢能产业是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市产业转型升级不断迈出新步伐,但产业发展“四多四少”状况仍未根本改变。氢能源与燃料电池产业链条长、上下游环节多、技术含量高、市场规模大。而我市工业制氢资源较为富集,具有发展氢能产业的良好基础;风光水发电装机容量已达到300万千瓦,实施可再生能源制氢具有明显优势和广阔前景;呼和浩特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已引进一批磷酸铁锂电池及整车制造项目,为延伸发展氢能装备制造产业奠定了良好基础;我市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科技创新资源集中,为氢能及燃料电池产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科技创新资源保障。只要我们充分发挥优势,完全可以打造从制氢、储氢、运氢、用氢到氢燃料电池及关键设备制造、整车制造的完整产业链,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有力带动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三)发展氢能产业是深化区域经济协作,畅通区域经济循环的重要领域。在中俄蒙经济走廊、环渤海经济圈、呼包鄂榆城市群中,能源领域均为重要合作领域。当前,氢能产业正在进入大规模市场化的临界点,全国各地都在提前谋划和布局。各地之间在市场推广、科技创新、产业协同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日趋活跃。在深化区域合作中加快我市氢能产业发展,有利于全面提高我市对内对外开放水平,更好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际国内双循环新格局,不断增强开放新动力。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抢抓氢能产业进入大规模市场化临界点的历史性机遇,超前布局氢能产业,合理谋划发展路径,打造全国领先的氢能产业应用示范基地,推动氢能产业向规模化、集群化、高端化发展,率先将呼和浩特建成内蒙古自治区氢能城市和氢能全产业链发展的“北方氢城”。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将我市建设成为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氢能产业基地,初步建成面向京津地区的氢能供应基地,使氢能产业成为带动经济发展的新动能,为建设“北方氢城”奠定坚实基础。

——产业规模显著提升。到2023年,一批氢能重点项目顺利实施,全市制氢、储运、加氢产业链形成规模,液氢制备能力达到30吨/日,建成加氢站5座以上,加氢能力超过3000kg/日,氢能产业链产值达到50亿元。到2025年,液氢制备能力达到60吨/日,建成加氢站10座以上,加氢能力超过6000kg/日,形成覆盖氢能装备、燃料电池电堆及核心零部件、整车制造及应用的完整产业链,氢能产业链年产值达到150亿元。

——核心技术不断进步。到2023年,建成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和行业合作交流平台,打造具有国际水平的氢能技术研发、示范和孵化基地,制氢技术研究能力、高效安全储氢研究能力、燃料电池技术研究能力、多应用场景示范应用研究能力、核心零部件研究能力达到一流水平。到2025年,掌握高效低成本制氢、储运、加氢、燃料电池生产等关键技术,形成涵盖产业全链条的技术研发、检验检测体系。

——应用领域持续扩大。到2023年,全市燃料电池公交车、物流车、重卡车等推广应用规模达到150辆以上,燃料电池实现在大型应急电源、通信基站、分布式热电联供等领域的试点示范。到2025年,全市燃料电池公交车、物流车、重卡车等推广应用规模达到500辆以上,在主城区及和林格尔新区建设氢能小镇等应用示范项目。

三、重点任务

(一)立足资源优势,夯实氢能产业发展基础。

1.发挥工业副产氢资源优势。依托久泰新材料、旭阳中燃等大型化工企业,发展焦炉煤气、工业尾气等高效低成本制氢,加快推动空气化工久泰高效氢能综合利用示范项目落地实施,不断优化技术水平和设备工艺,提升产品竞争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2.发展风光电清洁制氢。立足我市风能、光能富集的资源优势,充分利用武川县等旗县现有规模化清洁能源生产基地,建设可再生能源制氢示范项目。实施一批风光电制氢、风光储互补制氢重点项目,形成清洁化、低成本氢能制备产业优势。(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提升氢能储运能力。依托上海交通大学内蒙古研究院、航天科工六院等科研院所,加快研发应用高压车载储氢系统、大容量高压气态和低温液态氢的储运技术、液态有机物储氢技术、用于高压氢气领域的特种钢材等储运设备。支持我市相关装备制造企业开展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保障一批氢能储运设备稳定生产。(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围绕动能转换,壮大氢能装备发展规模。

4.发展燃料电池制造产业。依托现有新能源汽车产业基础,培育和引进一批氢能燃料电池电堆、燃料电池膜电极组件、加氢装备、车载储氢瓶、供氢系统生产企业。鼓励现有企业“以商招商”或延伸产业链,发展燃料电池及其关键部件产业,不断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规模。(市区域经济合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打造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集群。依托呼和浩特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大力引进和发展燃料电池汽车零部件、传动系统、整车制造等产业,以优惠的政策、优质的营商环境、完善的基础设施推动重点项目落地,引导关键零部件产业集聚,打造北方重要的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集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区域经济合作局,土左旗人民政府)

(三)坚持绿色发展,扩展燃料电池汽车应用范围。

6.完善加氢基础设施建设。强化顶层设计,注重规划布局,鼓励引导有实力的企业合理实施加氢基础设施建设,实行专业化投资、建设、运营。发挥联合建站集约优势,支持利用城市现有场地和设施,探索油、气、氢、电综合供能服务站建设,完善建设管理制度和财政补贴政策,逐步建成氢、油、气、电多种形式的综合能源站点网络。(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中燃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

7.加快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利用商用车、物流车、短途接驳车、环卫车、公交车开展燃料电池车示范应用,制定落实相应奖补措施及路权便利,由点到面实现燃料电池汽车广泛应用。在每年新能源公交车、环卫车等采购计划中逐步增加燃料电池汽车采购比例,扩大示范运营规模,提高社会接纳程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交管支队)

8.支持工业企业开展氢能应用示范。支持久泰新材料、旭阳中燃等重点企业及各工业园区,以“就近制取、就近使用”为原则,提升氢能源应用比例,以职工通勤车、物流车和载重货车为切入点,大力推进燃料电池汽车应用示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局,托克托县人民政府)

(四)瞄准技术前沿,提升创新驱动发展能力。

9.攻克产业链关键。引进培育先进及持续领先型多应用场景化、专业化、国际化氢能及燃料电池和研究机构,汇聚氢能高端人才,打造制氢、储氢、运氢、用氢全产业链技术研发、示范和孵化基地,形成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氢能与燃料电池人才高地、技术高地、示范高地、创新高地和科技成果转化高地。(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依托承载主体,促进产业链上下游集约集聚。

10.以“一园三区”为重点,引导氢能产业在空间布局上趋于集中,功能上趋向集聚,定位上互补发展,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一园”即呼和浩特新能源汽车产业园,打造以氢能源全产业链协同创新、燃料电池研发生产、燃料电池汽车核心部件及整车制造为代表的“三位一体”综合性产业核心区。“三区”即武川县可再生能源制氢示范区、托—清工业副产制氢示范区、城区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区,与核心区一同构成呼和浩特市氢能产业发展综合产业链。(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土左旗、托克托县、清水河县、武川县人民政府)

四、扶持政策

严格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财建〔2020〕394号),并在此基础上采取以下扶持政策。

(一)强化氢气储运扶持。自2020年起至2023年,按照年度累计氢气实际承

运量,给予专业从事氢气运输的企业1.5元/千克、每年最高150万元运营补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燃料电池及关键零部件制造。对企业实施燃料电池及核心零部件制造,制氢、储氢、运氢、加氢、掺氢设备制造,燃料电池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制造等领域的项目,经认定属填补我市氢能装备制造产业链关键环节空白或延伸、强化产业链的,除参照《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呼政发〔2020〕24号)给予支持外,再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贴。对于技术先进、产业带动能力强的重大项目,以“一事一议”确定扶持措施。对企业制造的首台(套)氢能产品,经认定后,给予生产企业最高300万元补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鼓励氢能多领域应用示范。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燃料电池汽车新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给予市级配套补贴,累计奖励资金最高不超高车辆购置价格的60%。(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

(四)鼓励氢能服务平台及机构落户。支持引进培育氢能综合型及功能型总部、公共服务平台、行业机构等,对特别重大的氢能总部、检测认证中心、专业中介机构等落户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区域经济合作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五)强化重点企业孵化培育。对氢能领域首次被评为“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且被认定为呼和浩特市总部企业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氢能领域首次获得国家、自治区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0、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六)支持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对于新获批建设的氢能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自治区级、市级氢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创新载体,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分别再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资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七)支持企业取得核心技术突破。鼓励企业围绕氢能领域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创新产品研制,以及承担氢能产业国家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支持企业积极吸纳知识产权成果并推动产业化,落实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项目补贴和贷款贴息。对主导制(修)订氢能行业相关国际、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由发改、工信、科技、财政、商务、住建、自然资源、区域合作、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氢能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统筹推进规划布局、项目审批、财政支持、技术创新、生产应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安全环保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规划引领。加强顶层设计和规划引领,制定《呼和浩特市氢能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呼和浩特市加氢站建设规划》、《呼和浩特市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等,引导产业科学合理发展,优化产业布局。

(三)交流协作。制定氢能产业链企业招商指导目录,开展精准招商、“以商招商”,促进重点项目落地开工投产。组织氢能发展会议、高峰论坛等活动,助力招商引资与产业协作。

(四)要素保障。对列入规划的加氢站,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优先安排项目建设用地。争取将加氢站列入自治区战略新兴特色优势产业目录,享受大数据、新能源产业优惠电价。加强银企对接合作,加大对氢能项目信贷支持,鼓励各类资本设立氢能产业基金及创新创业基金,吸引和撬动社会资金积极参与,提升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潜力。

(五)引进人才。鼓励支持企业引进氢能产业人才,吸引高层次的海内外氢能及燃料电池汽车领域高新技术专业人才队伍,营造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支持高等院校与企业、科研院所加强合作,联合培养一批掌握前沿技术的科技人才,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人才引进和培养体系

(六)责任落实。各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按照本意见要求及相关任务分工,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研究制定本部门氢能产业推广应用任务、分年度目标及相关政策措施等。

六、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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