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关于开展2024年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
取消网约车经营者企业注册地限制 玉溪网约车新规出台
取消网约车经营者企业注册地限制 玉溪网约车新规出台电车资源获悉,日前,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玉溪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细则对网约车定价、网约车经营者企业注册
电车资源获悉,日前,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玉溪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细则对网约车定价、网约车经营者企业注册、外商投资企业等具体内容做出了详细修改。指出,网约车运价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玉溪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玉溪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网约车行业改革工作的领导,推进本地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网约车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监管平台;
(四)在服务所在地具有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包含在服务所在地拥有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网络技术人员等经营服务保障能力;
(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网络技术及信息安全、车辆营运资质与技术性能、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劳动关系、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三)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信息;
(七)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八)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九)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八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8年,期限届满拟继续经营的,被许可人应当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每年按照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延续经营许可的重要依据。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
第十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安全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及相关规定;
(四)持有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4年;
(五)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在10万元以上;
(六)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在车辆显著位置粘贴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统一规范的网约车标识;
(七)接入平台运营的车辆,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交强险、赔付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
(三)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证明;
(四)机动车购置税发票;
(五)车辆投保证明;
(六)车辆所有人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车辆所有人为其他企业的,还应当提供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七)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出具审核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审核意见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与车辆使用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8年。
第十三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本市户籍或者本市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男性年龄60岁、女性年龄55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无暴力犯罪记录;
(六)经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服务所在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五)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并对车辆定期检查、保养、按规定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二)通过网约车平台及服务终端,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保证线上提供的驾驶员、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一致;
(三)通过平台数据库向服务所在地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四)明确服务项目,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五)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六)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驾驶员继续教育,开展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和日常教育指导;
(七)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八)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保障用户对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权,采集信息不得超越网约车业务所需范围;
(九)除配合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为驾驶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不应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免除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十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接到乘客咨询、投诉后,应当在24小时内处理,5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网约车平台公司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第十九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衣着整洁,礼貌待客,文明行车;
(二)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相关证照;
(三)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
(四)载客过程中保持通讯设备畅通;
(五)发现乘客遗失在车辆内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及时联系归还乘客,或者移交网约车平台公司处理;
(六)无法提供运营服务时,及时上报平台;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网约车驾驶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二)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三)违规收费;
(四)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五)将车辆交给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营运;
(六)载客时有危及安全行车的行为;
(七)疲劳驾驶;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二)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乘车;
(三)文明乘车,爱护车辆卫生,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四)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人陪护;
(五)按照规定支付乘车费用;
(六)遵守预约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建立规范网约车运营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网约车运营工作的统筹协调。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制定联席会议、信息互通、线上监管、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失信惩戒、媒体披露、信誉考核等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运营的日常监督检查,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接受投诉和监督。
乘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答复不满意或在办结时限后未收到答复的,可以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投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配合调查。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按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网约车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按规定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玉溪市人民政府印发的《玉溪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玉政规〔2018〕4号)同时废止。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1日印发
《玉溪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政策解读
为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0年9月7日,玉溪市人民政府印发施行了《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玉政规﹝2020﹞2号)。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为使公众更好的知晓,理解《决定》的主要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玉溪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自2019年2月1日正式实施一年来,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逐步开展合规化工作,有效规范保障了我市网约车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本地经济发展,结合行业实际,有必要对《玉溪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二、政策法律依据
该文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制定。
三、修订过程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进行修改。在依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和参考昆明市等周边城市对网约车相关文件修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玉溪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草拟形成《玉溪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该《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4月2日至4月9日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及交通运输系统相关科室单位征求意见。4月15日邀请玉溪市网约车利益相关方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并于4月15日至5月15日通过“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玉溪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为期30日的意见建议。6月2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风险性和执行成本控制等内容进行论证。6月23日召集市直相关单位对玉溪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工作进行专题研究。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网约车定价相关表述
根据《云南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中关于网络预约出租车运价备注的“网络预约出租车运价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说明,将《实施细则》第三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修改为“……网约车运价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取消网约车经营者企业注册地限制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方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规定,删除《实施细则》中对网约车经营者“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外地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相关描述,营造公平、平等的市场主体营商环境。将《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外地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修改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供批准书或备案情况说明
根据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商务部门已不再颁发外资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故删除《玉溪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对外商投资需要提供批准书或备案说明的内容。将《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删除。
(四)规范文本用语,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修订后的《玉溪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于11月1日正式实施,请相关的企业、人员按照新的规定办理申请,依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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