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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消费者2000元充电补贴 合肥印发新能源汽车奖励政策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20-05-21 1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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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消费者2000元充电补贴 合肥印发新能源汽车奖励政策近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若干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对整车生产企业新销售

近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若干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对整车生产企业新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依据车辆年度实际运行碳减排情况给予一次性减排奖励,标准为乘用车、物流车、客车减排每千克碳分别给予整车生产企业不高于12元、4元、2元的奖励。

对运营新能源汽车的单位用户,运营规模不少于100辆,且单车行驶里程达到1万公里的,对其新购置的新能源汽车给予3000元/辆的一次性运营奖励。对新购和使用新能源乘用车的个人用户,给予2000元的电费奖励,转让、过户外地的车辆不予奖励,个人用户当年不重复享受。

政策原文如下: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若干政策》已经2020年5月7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5月9日

合肥市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

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以及财政部等国家部委完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绿色交通,支持绿色出行,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鼓励节能减排

整车生产企业新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下同),依据车辆年度实际运行碳减排情况给予一次性减排奖励,标准为乘用车、物流车、客车减排每千克碳分别给予整车生产企业不高于12元、4元、2元的奖励(碳减排量按附件标准计算)。(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支持充换电设施运营

接入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平台,下同)并经具有资质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公共充电设施,且充电服务费按照发改部门核定范围执行的,依据实际充电量给予运营商不高于0.6元/kWh的奖励(不超过发改部门核准的充电服务费上限)。(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面向社会提供充换电服务且接入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并经具有资质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公共充换电设施,依据实际充电量给予运营商不高于0.6元/kWh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降低运营成本

对运营新能源汽车的单位用户,运营规模不少于100辆,且单车行驶里程达到1万公里的,对其新购置的新能源汽车给予3000元/辆的一次性运营奖励。对新购和使用新能源乘用车的个人用户,给予2000元的电费奖励,转让、过户外地的车辆不予奖励,个人用户当年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加快推广应用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

建设完善纯电动巡游车充电服务设施,加快实施出租汽车“油(气)改电”换购计划,对纯电动巡游车运营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油气双燃料巡游车提前报废更新为纯电动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推广应用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9〕9号)执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五、优化使用环境

新能源汽车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点)每天免费停2次,每次不超过5小时;在市区道路临时泊车位停车2小时内免费,超过2小时减半收费。电动物流用车可在城区地面道路行驶,1.5吨以下从事公共服务、应急抢险等特殊行业的电动物流车可在高架道路、立交桥上行驶。市公安交警部门应依据电动物流车车辆种类及使用性质发放市区禁行道路通行证。(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市公安局)

六、支持研发创新

鼓励企业建设国家、省市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支持“车电分离”等新型商业模式发展,鼓励企业进一步提升整车安全性、可靠性,对整车企业开发具有先进底层操作系统、电子电气系统架构和智能化网联化特征的全新新能源汽车整车或平台,给予实际研发费用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对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新开发的性能优化的动力电池产品,经审核认定,给予实际研发费用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七、建立动力电池回收处理体系

支持企业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系统,回收处理本地整车配套及生产的动力电池,按回收电池电量给予不高于20元/kWh的回收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八、支持产业链培育

对单个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链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对于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智能化改造项目,最高给予设备投资额20%的奖补,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16〕90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17〕35号)同时废止。本政策与市级其他专项政策同类条款,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国家新出台有关标准和规定,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调整执行。

附件:碳减排量计算方式

碳减排量(千克碳)

=车辆行驶里程(km)*碳减排系数*同类型燃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L/100km)。

碳减排系数测算:

节约1升汽油=减排0.627千克碳;

节约1升柴油=减排0.717千克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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