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关于开展2024年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
工信部拟修改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定 设计开发改为技术保障
工信部拟修改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定 设计开发改为技术保障【电车资源 】电车资源获悉,2月10日,工信部发布通知,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改内容征求意见。电车
【电车资源 】电车资源获悉,2月10日,工信部发布通知,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改内容征求意见。电车资源经梳理后发现,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中的第一项“设计开发能力”,改为“技术保障能力”。
2017年1月发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有四大项,分别是: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其中设计开发能力又包括8个小项,其中3个小项是否决项。
而本次修改的征求意见稿,将“设计开发能力”改为了“技术保障能力”。修改后的技术保障能力下包括2个小项,均为否决项。
原文如下: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二、删除第二十九条。
三、删除第三十条。
四、删除第三十一条。
五、将附件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修改为:
序号 | 准入审查要求 |
一 | 技术保障能力 |
1*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文件,提供全面的技术保障。 |
2*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部件的测试能力,能够评价、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包括:整车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模拟测试能力;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回馈功能测试能力)、电子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测试能力、通讯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个箱体的动力蓄电池包(超级电容器)性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等)测试能力、电子电器件的电气性能基本测试能力、高压电安全测试能力。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还应具备发动机性能/工况排放、能耗、电机性能、机电耦合装置性能综合测试台架;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备燃料电池系统性能测试台架、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 |
二 | 生产能力 |
3*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产设备设施。 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 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 |
4* | 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曲轴、凸轮轴、连杆可委托加工。 |
三 | 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
5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至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
6 | 针对所有原材料、常规部件、车载能源系统及其他电器系统部件、软件及服务等供方,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采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应保留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 |
7* | 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辅助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特别关注,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应具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储氢系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安全检测线。 应具备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备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 |
8* | 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对于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见的、不可更换的、唯一性标识,并建立可以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 |
四 | 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
9 | 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文件体系,包括销售技术培训手册、整车/底盘/电子电器系统的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措施等。 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充分适宜,应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严格履行。 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发生重组,应保证重组后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重组前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 |
10 | 维修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售后服务体系除能独立完成或与供方协作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外,还应具备整车及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子系统和相关部件的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具备相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和更换能力。 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 |
11* | 应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及产品安全保障机制。 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所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应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含底盘)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监测数据应至少包括车辆运行安全、故障、充电、能耗情况等方面,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能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监测数据保存期应不低于产品的生命周期。企业监测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事故调查及汇报方案等。 应编写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长期存档备查。 |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1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7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六、将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一、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一、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具体见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七、对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做以下修改:
(一)将GB/T 18387-2008《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修改为,GB/T 18387-2017《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将GB/T 4094.2-2005《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修改为,GB/T 4094.2-2017《电动汽车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将GB/T 19836-2005《电动汽车用仪表》修改为,GB/T 19836-2019《电动汽车仪表》;
将GB/T 18386-2005《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修改为,GB/T 18386-2017《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试验方法》。
(二)删除GB/T 27930-2015《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新增GB/T 34657.2-2017《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 第2部分:车辆》
(三)新增5项标准,分别为:GB/T 33978-2017《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GB/T 34585-2017《纯电动货车 技术条件》、GB/T 37154-2018《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氢气排放测试方法》、GB/T 37153-2018《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GB/T 34598-2017《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 技术条件》。
具体见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八、对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做以下修改:
(一)删除“与新能源汽车产品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的内容;
(二)删除“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能力及设计开发过程说明(包括研发机构和人员、开发工具和设备、开发过程描述等)”的内容;
(三)删除“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含必要的软件程序)清单”的内容。
具体见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九、根据有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对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内容进行修改。
具体见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
十、对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做以下修改:
删除对“新产品研发情况”、“研发能力和条件建设情况”内容。
具体见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
本决定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附件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序号 | 准入审查要求 |
一 | 技术保障能力 |
1*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文件,提供全面的技术保障。 |
2*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部件的测试能力,能够评价、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包括:整车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模拟测试能力;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回馈功能测试能力)、电子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测试能力、通讯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个箱体的动力蓄电池包(超级电容器)性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等)测试能力、电子电器件的电气性能基本测试能力、高压电安全测试能力。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还应具备发动机性能/工况排放、能耗、电机性能、机电耦合装置性能综合测试台架;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备燃料电池系统性能测试台架、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 |
二 | 生产能力 |
3*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产设备设施。 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 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 |
4* | 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曲轴、凸轮轴、连杆可委托加工。 |
三 | 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
5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至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
6 | 针对所有原材料、常规部件、车载能源系统及其他电器系统部件、软件及服务等供方,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采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应保留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 |
7* | 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辅助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特别关注,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应具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储氢系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安全检测线。 应具备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备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 |
8* | 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对于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见的、不可更换的、唯一性标识,并建立可以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 |
四 | 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
9 | 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文件体系,包括销售技术培训手册、整车/底盘/电子电器系统的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措施等。 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充分适宜,应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严格履行。 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发生重组,应保证重组后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重组前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 |
10 | 维修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售后服务体系除能独立完成或与供方协作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外,还应具备整车及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子系统和相关部件的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具备相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和更换能力。 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 |
11* | 应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及产品安全保障机制。 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所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应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含底盘)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监测数据应至少包括车辆运行安全、故障、充电、能耗情况等方面,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能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监测数据保存期应不低于产品的生命周期。企业监测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事故调查及汇报方案等。 应编写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长期存档备查。 |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1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7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附件2
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一、技术保障能力
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技术保障能力,则下属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审查要求》“技术保障能力”的考核要求。
二、生产能力
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审查要求》“生产能力”的相关要求。
对于车身、底盘等总成部件,如果企业集团在冲压、焊装等方面有统一生产布局,则可简化下属企业的相关能力要求。
三、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审查要求》“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相关要求,并能够独立实施。但在检验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业集团统一完成。
共用与通用产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业集团统一管理、统一评价、统一要求下进行。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评价,指定配套企业。
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可由企业集团统一销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务。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提供专项服务。
附件3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名称 | 标准号 | 备注 |
1 | 储能装置(单体、模块) | 电动汽车用锌空气电池 | GB/T 18333.2-2015 | 6.2.4、6.3.490°倾倒试验对水系电解液蓄电池暂不执行。 |
车用超级电容器 | QC/T 741-2014 | |||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 | GB/T 31484-2015 | 6.5工况循环寿命结合整车可靠性标准进行考核。 | ||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 | GB/T 31485-2015 | 6.2.8、6.3.8针刺试验暂不执行。 | ||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 GB/T 31486-2015 | |||
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 | GB/T 33978-2017 | |||
储能装置(电池包) |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 | GB/T 31467.3-2015 | 对于由车体包覆并构成电池包箱体的,要带箱体/车体测试;电池包或系统尺寸较大,无法进行台架安装测试时,可进行子系统测试。 | |
2 | 电机及控制器 |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第1部分:技术条件 | GB/T 18488.1-2015 | 5.6.7电磁兼容性结合GB/T 18387-2008电磁兼容考核;5.7可靠性试验结合整车可靠性进行考核;附录A不执行。 |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第2部分:试验方法 | GB/T 18488.2-2015 | 10可靠性试验、9.7电磁兼容性暂不执行。 | ||
3 | 电动汽车安全 |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1部分: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 | GB/T 18384.1-2015 | 5.1.2(除乘用车和N1类车辆外的其他汽车)绝缘电阻测试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 5.2污染度暂不执行; 5.3有害气体和其他有害物质排放暂不执行。 |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护 | GB/T 18384.2-2015 | 6用户手册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8紧急响应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 ||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 | GB/T 18384.3-2015 | 6.3.3电容耦合 暂不执行; 7.2B(除乘用车和N1类车辆外的其他汽车)绝缘电阻测试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 9用户手册 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 ||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 GB/T 24549-2009 | |||
4 | 电磁场辐射 | 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 GB/T 18387-2017 | |
5 | 电动汽车操纵件 | 电动汽车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 GB/T 4094.2-2017 | |
6 | 电动汽车仪表 | 电动汽车仪表 | GB/T 19836-2019 | |
7 | 能耗 | 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试验方法 | GB/T 18386-2017 | |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 GB/T 19753-2013 | |||
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 GB/T 19754-2015 | |||
8 | 电动汽车除霜除雾 | 电动汽车风窗玻璃除霜除雾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 GB/T 24552-2009 | 5.1.1除霜试验环境温度对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为-10℃。 |
9 | 纯电动汽车技术条件 | 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 | GB/T 28382-2012 | |
纯电动货车 技术条件 | GB/T 34585-2017 | |||
10 | 燃料电池发动机 | 燃料电池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 | GB/T 24554-2009 | |
11 |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加氢口 |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加氢口 | GB/T 26779-2011 | |
12 |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技术要求 |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技术要求 | GB/T 26990-2011 | |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试验方法 | GB/T 29126-2012 | |||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氢气排放测试方法 | GB/T 37154-2018 | |||
13 |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 GB/T 20234.1-2015 | |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 | GB/T 20234.2-2015 | |||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 | GB/T 20234.3-2015 | |||
14 | 通信协议 |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 第2部分:车辆 | GB/T 34657.2-2017 | |
15 | 碰撞后安全要求 | 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 | GB/T 31498-2015 | 采用B级电压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
16 |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 QC/T 838-2010 | 5.1.3.1绝缘、5.2.1高压电器设备及布线、5.3低压电器设备及电路设施暂不执行。 |
17 |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技术条件 |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 技术条件 | GB/T 32694-2016 | |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 技术条件 | GB/T 34598-2017 | |||
18 |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2部分:车载终端 | GB/T 32960.2-2016 | |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3部分: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 GB/T 32960.3-2016 | |||
19. | 定型试验 | 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 GB/T 18388-2005 | 4.1.2、4.1.3电动车除霜除雾结合GB/T 24552-2009标准的方法和要求考核。4.3可靠性行驶对于纯电动乘用车按照GB/T 28382-2012标准4.9可靠性要求考核。 |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定型试验规程 | GB/T 19750-2005 | |||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定型试验规程 | QC/T 925-2013 | |||
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 GB/T 18385-2005 | |||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 | GB/T 19752-2005 | 9.7混合动力模式下的30分钟最高车速暂不执行。 | ||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最高车速试验方法 | GB/T 26991-2011 | |||
20 | 低速提示音 | 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 | GB/T 37153-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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