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关于开展2024年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
北京拟规定:一年违停3次将不得享受居住停车优惠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19-09-04 11: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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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一年违停3次将不得享受居住停车优惠 9月3日,北京市交通委官网发布了《关于对停车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
9月3日,北京市交通委官网发布了《关于对停车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北京市交通委表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北京市信用体系建设文件精神,依法依规推进停车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道路停车秩序治理成效,北京市交通委起草了《征求意见稿》,自2019年9月4日至9月1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对停车人的失信行为及惩戒措施方面,违停和欠缴停车费都被列入其中。具体的失信行为分为两项:不按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经区停车管理部门催缴达到3次仍不缴纳的;因违法停车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即一年内)累计被公安交管部门处罚达到3次的。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于这部分失信停车人将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布。首先,失信者不得申请道路停车居住认证并享受居住停车优惠,也就是说好不容易辛苦申请到的白虚线优惠停车位资格将被取消,停车成本直接增加。同时还提出,“供调整保险费率时审慎性参考”、“供提高贷款利率时审慎性参考”,也就是说,失信者在购买车辆保险和申请贷款时,也将因失信行为而受到影响。
根据部门职能分工安排,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和市交管局分别负责界定“欠缴道路停车费黑名单”和“道路停车不入位黑名单”,将失信情形涉及的停车人和车辆等相关信息及时录入系统。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区停车管理部门和交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追缴停车费或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履行告知义务,提醒当事人其行为累计达到严重违法失信时,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严重失信的联合惩戒主体名单期限为12个月,自公示期满之日起计算。期满后相关主体从“黑名单”自动移除,不再对其采取惩戒措施。
对于联合惩戒期内再次出现停车不入位、欠缴停车费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严重失信主体,将联合惩戒期限延长为18个月,并限制其通过参加相关培训或者公益服务进行信用修复。
同时,《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相应的修复机制。在“黑名单”的有效期内,失信主体法定义务履行完毕的,或参加相关培训或者公益服务的,经认定部门同意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移除。
(来源:新京报)
在对停车人的失信行为及惩戒措施方面,违停和欠缴停车费都被列入其中。具体的失信行为分为两项:不按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经区停车管理部门催缴达到3次仍不缴纳的;因违法停车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即一年内)累计被公安交管部门处罚达到3次的。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于这部分失信停车人将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布。首先,失信者不得申请道路停车居住认证并享受居住停车优惠,也就是说好不容易辛苦申请到的白虚线优惠停车位资格将被取消,停车成本直接增加。同时还提出,“供调整保险费率时审慎性参考”、“供提高贷款利率时审慎性参考”,也就是说,失信者在购买车辆保险和申请贷款时,也将因失信行为而受到影响。
根据部门职能分工安排,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和市交管局分别负责界定“欠缴道路停车费黑名单”和“道路停车不入位黑名单”,将失信情形涉及的停车人和车辆等相关信息及时录入系统。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区停车管理部门和交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追缴停车费或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履行告知义务,提醒当事人其行为累计达到严重违法失信时,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严重失信的联合惩戒主体名单期限为12个月,自公示期满之日起计算。期满后相关主体从“黑名单”自动移除,不再对其采取惩戒措施。
对于联合惩戒期内再次出现停车不入位、欠缴停车费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严重失信主体,将联合惩戒期限延长为18个月,并限制其通过参加相关培训或者公益服务进行信用修复。
同时,《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相应的修复机制。在“黑名单”的有效期内,失信主体法定义务履行完毕的,或参加相关培训或者公益服务的,经认定部门同意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移除。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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