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关于开展2024年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
四川发布动力电池回收试点方案 各地级市将建立回收网点
四川发布动力电池回收试点方案 各地级市将建立回收网点电车资源讯:电车资源获悉,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商务厅
电车资源讯:
电车资源获悉,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能源局于3月6日联合发布了《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方案》。
方案提到,到2020年,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梯级利用产业产值力争达到5亿元,材料回收利用产业达到30亿元。初步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探索形成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创新商业合作模式。建设3个锂电池回收综合利用示范基地,打造2个退役动力蓄电池高效回收、高值利用的先进示范项目,培育3个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标杆企业,研发推广以低温热解为关键工艺的物理法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成套技术,参与编制一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并提出促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政策措施。
关于印发《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能源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门《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8〕134号),国家已正式批准我省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地区。为做好试点工作,现将《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方案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能源局
2019年3月6日
附件
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门《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8〕134号),特制定我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99号,以下简称《责任延伸制度通知》)、《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以下简称《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工作部署,以市场为主导,充分发挥汽车生产、电池生产和综合利用企业主体作用,立足全省,做好顶层设计和统筹安排,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信息化监管,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规范落实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相关参与单位的责任,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示范工程,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梯级利用产业产值力争达到5亿元,材料回收利用产业达到30亿元。初步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探索形成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创新商业合作模式。建设3个锂电池回收综合利用示范基地,打造2个退役动力蓄电池高效回收、高值利用的先进示范项目,培育3个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标杆企业,研发推广以低温热解为关键工艺的物理法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成套技术,参与编制一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并提出促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政策措施。
三、试点工作
(一)规范动力电池生产制造。指导电池制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按照《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35号,以下简称《溯源管理规定》)、《绿色设计产品评价规范锂离子电池》(T/CEEIA280-2017)和《产品生态设计通则》(GB/T 24256-2009)的要求,开展产品绿色(生态)设计,使用绿色原材料,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对所生产动力蓄电池进行编码,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等提供动力蓄电池拆解及贮存技术信息,必要时提供技术培训,协同汽车生产企业及时通过“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上传动力蓄电池编码及新能源汽车相关信息,主动在企业网站、行业信息平台公开动力蓄电池拆卸、拆解及贮存技术信息说明以及动力蓄电池的种类、所含有毒有害成分及含量、回收措施等信息。
(二)开展新能源动力汽车生产者责任延伸。认真贯彻《责任延伸制度通知》要求,指导汽车制造企业(含进口商)开展生产者责任延伸,并按照《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和《溯源管理规定》要求,记录新能源汽车及其动力蓄电池编码对应信息,及时向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上传有关溯源信息,利用售后服务网络采取回购、以旧换新等措施促进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统计并主动在行业信息平台、企业网站等发布回收信息,公开电池回收利用相关信息。回收的动力蓄电池应交由中国铁塔四川公司或有资质的处置企业等进行梯级利用或综合利用,确保废旧动力电池规范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
(三)建立完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在现有的汽车维保网点(4S店)基础上和现有的电子电器等废旧物资回收渠道基础之上,分别规划布局满足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需要的新能源动力汽车维保网点(4S店)和回收服务网点。在全省每个地级市至少建立1个满足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需要的新能源汽车维保网点和回收服务网点,维保网点和回收服务网点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配套设立废旧动力电池安全回收及临时贮存区,按规定填报动力蓄电池溯源管理信息,并交由有资质的梯级利用和综合利用企业处理。
探索构建废旧电池“一站到达”综合利用企业的模式,从市场上回收报废动力电池(可以含其他电池)。发布“一站到达”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置资质的企业名单,列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维修服务手册,供车主选择。加强动力电池溯源管理,鼓励梯级利用企业、再生利用企业等参与回收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信息共享、就近利用的管理平台,形成技术经济性强、资源环境友好的多元化回收利用模式。
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的生态环境管理,严格落实生态环保法律法规,汽车维保网点、回收服务网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的动力电池需妥善存放并交由有资质的企业拆解处置。加强对废旧动力电池贮存和运输的管理,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维保网点、动力电池运输企业、梯级利用企业、再生利用企业,按照国家法规、政策及标准要求开展贮存、拆解、运输。
(四)规范报废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拆解回收。优化报废汽车拆解企业布局,规范发布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拆解回收企业。将新能源汽车纳入报废管理渠道,报废的新能源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报废新能源汽车的所有人必须按照规定将报废新能源汽车交付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处置,交付的报废新能源汽车应有完整的动力电池。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的动力电池应按照相关要求贮存、运输,并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处置和梯级利用。发挥报废汽车拆解企业龙头企业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支持拆解回收信息化系统、新能源汽车拆解示范线、动力电池专用储存库、处置生产线及环保等配套设施设备建设。
(五)鼓励动力电池再制造产业。动力电池再制造企业须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6号,以下简称《规范条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回收企业和梯级利用企业对接,根据梯级利用用户需求,将回收的动力电池(pack/模组/单体)评估检测、直接利用、加装转化器、拆解重组、封装测试后,经重新编码,提供给梯级利用企业使用。不能利用的动力电池(pack/模组/单体),交由有资质的再利用企业深度加工利用。支持遂宁工业园区等打造四川省动力电池再制造利用产业基地。
(六)做大梯级利用产业。进一步扩大铁塔公司梯次利用规模,通过与有关企业合作,利用直接退役动力电池、B/C级电池、再制造电池等,做大基站梯次利用产业,积极推动中国铁塔四川公司0.28GWh/年动力蓄电池梯级利用项目。扩大梯次利用范围,打造四川省动力电池光伏电站梯次利用产业基地,推动在备用电源商业场景方面的应用,推动梯次利用产业的快速发展。
(七)支持动力电池拆解利用产业。电池拆解利用企业须符合国家《规范条件》。支持企业开展拆解利用,对电动汽车退役后经检测无法梯次利用的动力电池以及梯次利用后的电池进行分类拆解、粉碎、分选,攻克技术难点,解决高效再生利用等突出瓶颈问题,支持长虹集团等龙头企业废旧动力蓄电池和锂电池生产废料回收处置生产线项目建设。
(八)促进原材料回收利用产业。原材料回收利用企业须符合国家《规范条件》。鼓励开展针对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等资源再生利用技术、设备、工艺的研发和应用,提高废旧动力蓄电池中相关元素再生利用水平。支持射洪县锂电产业园、宜宾天原公司等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项目建设。
(九)大力发展生产服务业。支持骨干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平台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建立完善相关标准。建立回收利用服务平台,探索线上线下动力蓄电池残值交易等新型模式,逐步形成成熟的市场化机制。鼓励、引导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车主、新能源汽车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其他第三方机构等在服务平台上开展技术交流、需求对接、残值评估交易,建立相关行业标准。
(十)加强信息平台建设。鼓励第三方机构整合我省现有电子电器回收利用平台、中国铁塔基站管理应用平台、汽车报废监控平台和相关技术支撑平台等,建立退役电池信息服务平台,并接入溯源综合管理平台,重点进行动力电池的使用、维护、退出管理,实现电池回收利用过程中的电池流、数据流完全可控,逐步实现在线交易,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十一)加强关键技术攻关及创新应用。充分发挥骨干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平台及第三方认证机构等各方面优势,促进产学研合作,鼓励围绕废旧动力蓄电池开展余能检测、残值评估、快速分选和重组、安全管理等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支持有价元素高效提取、残余物质无害化处置等关键瓶颈技术攻关。支持成立新能源汽车研究院,建立完善动力蓄电池绿色制造、回收利用及处置、污染防控等标准。创新梯级利用商业模式,开展动力电池梯级利用商业化试点示范工作。
(十二)建立产业联盟。支持省内有经验、有能力的科研单位、高新技术企业组建综合利用产业联盟,组织有关企业开展信息共享、行业自律、技术交流、研发攻关、数据统计、标准制定等工作。分析从车企开放电池数据、电池梯次利用的数据、电池再利用的数据,如电量、充电次数、行驶里程、故障、出厂时间等,对退役电池及相关产品进行评估,形成定价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监管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建立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各方协调机制,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能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各市(州)可根据自身条件,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二)加大政策扶持。将试点工作作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推动绿色制造产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和举措,综合运用财税、产业基金、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多种政策工具,探索促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相关政策激励机制,研究将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纳入新能源汽车、废旧家电拆解相关支持政策,争取锂电池回收及综合利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开展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
(三)严格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及标准,加大对回收利用渠道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行为,确保蓄电池的再生利用由工艺设备先进、资源再生率高、环境污染低的正规生产企业承担。拆解、梯级利用和再生利用企业要及时通过国家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上传、更新相关信息,建立完善的废旧动力电池拆解、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台账,如实记录废旧动力电池的接收量、种类、贮存量、利用量及处置量等信息。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中的环保监管工作,拆解过程应具有污染防治措施,危险废物应按危废管理要求进行申报、贮存、运输转移、处理及综合利用,最终处置要满足相关危废管理和污染防治要求。加强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监督管理,防止违规回收利用、破坏环境、浪费资源、安全隐患等情况发生。
(四)确保安全利用。建设废旧动力电池安全性能及回收工艺研究,包括废旧动力电池安全存储与安全拆解技术,存储与拆解中危险危害要素的识别,开发对应的安全评价技术,形成评估技术标准,建立安全评价体系,基于安全评价体系研究回收利用的安全工艺技术,积累工艺数据库,形成安全回收利用工艺标准。
(五)大力宣传推广。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及时公布全省试点企业名单和相关信息,增强公众安全风向、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意识,引导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作,强化社会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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