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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莱特收到证监会警示函,信息披露不到位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18-12-29 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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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莱特收到证监会警示函,信息披露不到位近日,雪莱特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雪莱特”)近日收到

近日,雪莱特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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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雪莱特”)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119号)、《关于对柴国生、柴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120号)、《关于对张桃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121号)。

存在细节问题较多,信息披露问题较大

雪莱特2017年年报披露主要销售客户时未按规定将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合并列示。漳州市明灿电子有限公司、福建元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系雪莱特2017年度第2大客户和第5大客户,分别占雪莱特当期销售总额的3.92%和2.96%。经查,明灿公司、元隆公司由同一控制人实际控制,其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均为陈志明。雪莱特在2017年年报披露主要销售客户情况时,未将该两家客户合并列示,也未说明其受同一控制人控制。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此外,雪莱特2017年年报披露的为子公司担保信息也存在差错。雪莱特2017年年报披露为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批额度、实际发生额、担保协议签署日期等信息存在多项错误,与实际不符,如年报披露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分别为43650万元、29598万元,与实际担保额度17650万元、发生额17098万元差异较大。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雪莱特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与实际存在较大差异,但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对作出修正。2018年4月27日,雪莱特发布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预计2018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1498.8万元至2248.2万元之间。2018年8月27日,雪莱特发布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公司2018年半年度业绩修正为亏损1700万元至亏损1300万元。2018年8月30日,雪莱特2018年半年报披露上半年亏损1619.33万元。雪莱特在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的情况下,未在规定期限内对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针对以上情况,广东证监会认为,柴国生作为雪莱特董事长、柴华作为公司总裁兼财务负责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张桃华作为雪莱特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出具警告函,并责令整改

为此,广东证监会做出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对于信息披露的问题,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广东证监会对雪莱特出具警示函,提醒雪莱特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此外,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雪莱特要向广东证监会报送整改情况、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于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会决定对柴国生、柴华、张桃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对此,雪莱特表示,已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相关人员,雪莱特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并将按照上述警示函的要求,加强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深刻反思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并落实内部问责。雪莱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雪莱特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雪莱特及广大股东利益,促进雪莱特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编辑点评:塞翁失马,焉知非福。虽然收到证监会的警示函对企业以及管理者不是什么好消息,但在资本市场上运作,企业就应该按照证监管理要求进行。细节上的错误,只有通过深入学习和整改后,雪莱特未来在资本市场上才能走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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