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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类准入重新定义,否决项一增一减,新增要求若干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18-12-12 07: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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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类准入重新定义,否决项一增一减,新增要求若干笔者对比2010发布的《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132号文)和今年6月5日工信部发布的新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

笔者对比2010发布的《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132号文)和今年6月5日工信部发布的新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与《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发现,“①货车类从原商用车类中单独提出,对货车类产品进行重新分类,去除专用作业车及专用货车,增加三轮汽车(低速汽车);②增加产品一致性保证能力要求(产品信息及检测信息在产品生命全周期可追溯);③“四大工艺”生产能力条件细化升级;④更加重视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01重新定义货车类

# 去除专用作业车及专用货车,增加三轮汽车(属低速汽车) #

■原132号文件:商用车涵盖货车类、整车类客车和改装类客车。货车类包括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2款(半挂牵引车)、第2.1.2.3款(货车,包括普通货车,多用途货车,全挂牵引车,越野货车,专用作业车及专用货车)所定义的车辆。

 

■按照新版文件,货车类车辆(2018.6意见稿)包括:在132号文件基础上,除掉第2.1.2.3.5款、第2.1.2.3.6款所定义的专用作业车及专用货车;增加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3.2.2.2.1款所定义的三轮汽车。

 

 

02产品符合性要求

取消对产品开发的验证开展方面要求(50号文更加强调企业自查与监督检查)

 

03售后服务能力

■原132号文件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及服务能力方面要求不再作为否决项。

■新增“企业应建立废旧动力蓄电池稳定的回收渠道,确保废旧动力电池安全回收”

 

 

04设计开发能力

(1)增加:自有发动机、驱动桥生产能力的,提出设计人员配置;免除132号文件要求的“从事产品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5%。”

 

(2)依然要求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并细化技术文件体系。其中,数据库增加“金属及非金属理化特性”、“竞争产品和国内外先进产品信息”。原132号文件里“应建立产品标准体系,****,且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取消产品标准体系备案。

 

(3)新增要求:企业应能使用计算机、开发工具进行设计分析计算并明确分析项目内容

 

(4)否决项;新增要求:企业应具备驾驶室油泥模型和模型车制作能力。

 

05生产能力和条件

均为否决项

■新版准入文件对货车类企业的四大工艺的生产能力和条件要求等进行了细化升级,对冲压、焊装、涂装、总装冲压生产线均提出了更加细致的要求,对生产设施、设备清单、生产工装、磨具夹具等做出要求。

■总装线:新增具有机械化的储存线;具有机械化的转运装置和必要的机械助力装置。

■三轮汽车企业应具有机械化的、连续生产的整车总装生产线。

■新增:由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升级为整车生产企业的,其相应的驱动桥生产能力应予以保持。(具体参阅工信部473号文)

■新增:企业应对物料、生产、质量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06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新增:产品实现全过程的各类文件必须完整、有效并受控。

■新增“产品实现全过程的产品检验信息(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必须满足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可追溯”方面要求,同时要求整车成车检测信息须自动保存。此要求升级为否决项。

 

■建立完整产品信息的追溯体系,并新增规定:确保关键零部件及整车产品数据信息的存储系统能够支持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追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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