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关于开展2024年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
最高奖20万 北京率先出台充电运营商考核奖励政策
最高奖20万 北京率先出台充电运营商考核奖励政策获悉,近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联合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意在引导企业加强
获悉,近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联合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意在引导企业加强对社会公用充电设施的运营管理,通过对运营公司充电费用、充电总量、设施故障率等核心标准评估充电设施登记,并通过日常和年度考核给予考核奖励,2018-2019年度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站考核周期为自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充电设施纳入运营奖励对象范围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
奖励标准是以充电设施的充电量为基准,结合对充电站运营的考核评价结果,给予充电设施产权单位一定的财政资金奖励,分为日常考核奖励和年度考核奖励。其中,日常考核为每三个月对充电站的经营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促进企业提高充电设施运营效率,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年度考核是在考核年度内对充电站的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引导企业加强管理,为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服务。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实施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城市管理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
为加强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管理,保障电动汽车用户享受安全稳定的充电服务,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36号),结合本市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8年9月25日
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36号),为加强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管理,保障电动汽车用户享受安全稳定的充电服务,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用充电设施(下称"充电设施"),指在社会公共停车场或可用于充电服务的停车场所内建设,向社会开放的、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设施。
第三条 申请运营考核奖励的充电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
(二)充电设施企业将所属社会公用充电设施接入市级公用充电设施数据信息服务平台。
第四条 以充电设施的充电量为基准,结合对充电站运营的考核评价结果,给予充电设施企业一定的财政资金奖励。
第五条 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标准每年由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第六条 充电站运营考核指标每年由市城市管理委根据本市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情况制定,充电站等级根据充电站运营考核评价结果确定。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开展运营考核奖励资金的申报、核查、评审及发放等工作。具体申报、核查、评审等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
运营考核奖励资金的申报、核查、评审及发放的实施细则由市城市管理委另行制定。
第八条 申请运营考核奖励资金的单位,对提交申请材料及充电站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单位,由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取消其奖励资格,追缴奖励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2018-2019年度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城市管理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
为加强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管理,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36号)、市城市管理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实施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管发〔2018〕107号),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2018-2019年度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8年9月28日
2018-2019年度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
运营考核奖励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36号)和市城市管理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实施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管发〔2018〕107号)的要求,加强社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引导企业提高充电设施运营效率,确保社会公用充电设施为电动汽车出行发挥护航作用,不断提升行业服务管理水平,保障电动汽车用户享受安全稳定的充电服务,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特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公用充电设施(下称“充电设施”),即在社会公共停车场或可用于充电服务的停车场所内建设,向社会开放的、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设施。
二、奖励标准
以充电设施的充电量为基准,结合对充电站运营的考核评价结果,给予充电设施产权单位一定的财政资金奖励,分为日常考核奖励和年度考核奖励。其中,日常考核为每三个月对充电站的经营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促进企业提高充电设施运营效率,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年度考核是在考核年度内对充电站的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引导企业加强管理,为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服务。
经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并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后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充电站等级 | 日常考核奖励 | |
标准(元/千瓦时) | 上限(千瓦时/千瓦·年) | |
A | 0.2 | 1500 |
B | 0.1 | |
C | 0.05 | |
D | 0 |
充电站等级 | 年度考核奖励 | |
标准(元/千瓦·年) | 上限(万元/站·年) | |
A | 106 | 20 |
B | 90 | 17 |
C | 74 | 14 |
D | 0 | 0 |
其中:年度考核奖励根据标准和考核年度内充电设施纳入运营奖励对象范围的具体天数(不少于90天)给予。
三、实施方式
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开展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项目申报、核查、评审工作。
四、申报条件
申请运营考核奖励的充电设施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
(二)充电设施企业将所属社会公用充电设施接入市级公用充电设施数据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实现充电设施状态信息互联互通,并及时传送充电订单数据。
五、项目申报
(一)申报主体。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由充电设施产权单位申报,产权单位可以委托运营单位申报。
(二)申报时间。2018-2019年度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申报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
(三)申报流程。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资金的申报流程如下:
1.充电设施接入市级平台
申报单位向市级平台报送社会公用充电场站及充电设施信息情况,满足接入要求后,由市级平台开具接入证明。
2.项目申报
(1)申报材料
①运营考核奖励资金项目申报书(附件1)。
②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③产权单位委托运营单位申报的授权委托书。
④充电设施建设合作协议或相关材料。
⑤充电场站对外开放的相关材料。
⑥由第三方检测机构(获得CMA资质)出具的充电设施产品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
⑦充电设施建设竣工验收报告。
⑧接入市级平台的相关材料。
(2)材料审核
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开展材料审核工作,形成审核报告。通过材料审核的次日起,充电设施纳入运营奖励对象范围,开始统计充电量及考核评价指标值。同时,项目管理单位将审核报告提交至我委。
3.日常考核奖励核查评审
项目管理单位每三个月组织一次日常考核奖励的核查评审工作。
(1)充电订单初筛。由市级平台针对纳入运营考核奖励范围的充电设施,对充电订单数据进行初筛,形成初筛报告,提交至项目管理单位。通过初筛的纳入订单库。
(2)材料提交。申报单位结合已有电费缴纳凭据,从订单库中选择申报的充电订单,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管理单位提交相关材料:
①日常考核奖励项目申请明细表(附件2)。
②充电设施产生的电费单、发票或其他相关材料。
订单中出现充电时间、电量等信息异常或逻辑错误的以及订单发生后7日内未推送至市级平台的,不纳入订单库;订单库内,因电费单、发票或其他相关材料不全而未能在当批次进行申报的订单,可在下一批次进行申报(附相关说明材料),但不延续至第三批次。
(3)考核、评审及发放奖励资金。市级平台针对纳入运营考核奖励对象范围的充电站,提取考核指标数据,报至项目管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对申报订单进行财务审核,并结合考核指标数据,形成日常考核评价及订单评审报告(评价方法详见附件3),提交至我委;我委根据日常考核评价及订单评审报告,按程序组织发放资金,当年奖励资金不足的,在下一年奖励资金中予以安排。
4.年度考核奖励核查评审
(1)现场核查。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填写核查验收表,形成核查报告,提交至我委。
(2)充电站年度考核评价。项目管理单位于考核期结束后,组织开展充电站年度考核评价工作(评价方法详见附件3),由市级平台以及其他相关单位针对纳入运营考核奖励对象范围的充电站,提取考核指标数据,报至项目管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根据考核指标数据,编制形成年度考核评价报告,提交至我委。
(3)评审、公示并发放奖励资金。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开展专家评审会,对通过核查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形成验收评审报告,提交至我委。我委将评审结果在政务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程序发放资金。当年奖励资金不足的,在下一年奖励资金中予以安排。
附件:1.运营考核奖励资金项目申报书
2.日常考核奖励项目申请明细表
3.2018-2019年度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站考核评价方法
下载:2018-2019年度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实施细则.doc
附件3
2018-2019年度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站考核评价方法
一、考核周期
2018-2019年度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站考核周期为自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充电设施纳入运营奖励对象范围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
二、评价指标体系
2018-2019年度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站考核评价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评价指标分别如下:
表1:日常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序号 | 指标 | 分值 |
1 | 平均充电收费标准 | 50 |
2 | 数据变化推送及时率 | 20 |
3 | 利用率 | 30 |
合计 | 100 |
表2: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
1 | 安全生产(45分) | 安全事故 | 一票否决项 | |
2 | 安全管理体系 | 5 | ||
3 | 严重隐患情况 | 20 | ||
4 | 隐患整改完成率 | 20 | ||
5 | 维护管理(40分) | 设施故障率 | 40 | |
6 | 互联互通(15分) | 数据推送准确率 | 10 | |
7 | 数据变化推送及时率 | 5 | ||
合计 | 100 | |||
8 | 附加项(10分) | 数据固定推送及时率 | 5 | |
9 | 产品标识评定情况 | 5 |
三、日常考核评价指标说明及评价方法
(一)指标说明及其计分方法
1.平均充电收费标准
(1)指标解释:考核评价充电设施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优质服务的情况。
(2)计分方法:以充电站为考核对象,满分50分。按城六区、郊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三个区域分别统计充电站的平均充电收费标准,并由低到高排序。平均充电收费标准=总充电费用(仅包含电费和服务费)/总充电量,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充电站该指标得分=50分×(区域内总站数-排名+1)/区域内总站数,得分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3)数据采集:市级平台统计纳入订单库的订单充电量及充电费用。
2.数据变化推送及时率
(1)指标解释:以充电站为考核对象,充电站数据变化推送及时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数据变化推送及时率=一定时期内,通过初筛且设施状态信息推送及时的充电订单数量/通过初筛的充电订单数量。
其中,若充电订单中的充电开始时间、充电结束时间对应的设施状态变化与对应时刻前后5分钟之内推送至市级平台的充电设施状态信息均一致,则称该充电订单为设施状态信息推送及时的充电订单。
(2)计分方法:以充电站为考核对象,满分20分。充电站该指标得分=20×数据变化推送及时率。
(3)数据采集:由市级平台采集指标值。
3.利用率
(1)指标解释:考核评价充电设施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服务的能力以及满足需求的情况。
(2)计分方法:以充电站为考核对象,满分30分。针对纳入运营奖励范围内的充电站,计算一定时期内的利用率,计算公式为:利用率=充电量/(功率×24×天数);按城六区、郊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三个区域,分别将利用率由大到小排名。充电站该指标得分=30分×(区域内总站数-排名+1)/区域内总站数。得分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3)数据采集:市级平台统计充电量和功率等指标。
(二)日常考核综合评价
根据上述指标得分,计算充电站日常考核的综合评分,将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排序,并按如下规则确定充电站等级。
序号 | 排名 | 充电站等级 |
1 | 前20%(含) | A |
2 | 前20%-60%(含) | B |
3 | 前60%-90%(含) | C |
4 | 其他 | D |
四、年度考核评价指标说明及评价方法
(一)指标说明及其计分方法
1.安全事故
(1)指标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充电站出现因充电设施导致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计分方法:以充电站为考核对象,该指标为前提条件性指标,不参与综合评分的计算。若发生安全事故,则取消该充电站本年度奖励资格;否则,根据其他指标进行综合评分的计算。
(3)数据采集:以实际情况发生为准。
2.安全管理体系
(1)指标解释: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责任落实到人到岗(签署责任书)、安全培训(培训照片、记录、考试等资料)、应急预案、专业运维团队等5项管理制度建设执行情况。
(2)计分方法:以申报单位为考核对象,满分为5分。每项管理制度分别计1分,其中:每制定一项制度加0.5分,该项制度建设较好的适当加分,最高不超过0.5分。申报单位的得分即为其所有申报场站的得分。
(3)数据采集:由市、区管理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在考核期内对申报单位5项管理制度建设执行情况的检查结果确定。
检查对象抽取原则:申报单位全覆盖。
3.严重隐患情况
(1)指标解释:市、区管理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排查出以下隐患的种类数量。
序号 | 严重隐患内容 |
1 | 未与充电车辆连接时,充电接口带危险电压 |
2 | 用户通过设备通风孔等开孔能接触到内部危险带电部件 |
3 | 拔枪后,充电接口危险电压泄放时间过长(>1s) |
4 | 模拟对地绝缘故障发生时,直流充电机没有相应保护措施 |
5 | 模拟BMS发送故障报文(过温、过流、过压),直流充电机没有响应,继续充电 |
6 | 直流充电机充电时过电流保护断路器动作 |
7 | 充电设备内部导电部位覆盖有潮湿物或铁屑等导电杂物 |
8 | 正常充电时,漏电保护装置动作(说明处于漏电状态) |
9 | 模拟漏电情况发生时,漏电保护装置不动作(或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
10 | 接地连续性不完好,接地回路阻抗过大或断开 |
11 | 启动急停装置时,设备不能切断电源输入 |
(2)计分方法:以充电站为考核对象,满分为20分,最低得分为0。
针对同一申报单位,第一次抽查中,被抽到充电站该指标得分=20-该站排查出严重隐患的种类数量,未被抽到充电站该指标得分为20分。整改期后再次抽查中,若排查出之前检查已发现的相同严重隐患内容,则申报单位所有的充电站该指标得分均扣减相应分数。
排查出严重隐患,应根据整改要求立即断电,未按要求执行的,充电站该指标得分为0。
(3)数据采集:由市、区管理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在考核期内对充电站的检查结果确定。
检查对象抽取原则:a.申报单位全覆盖;b.规模以上(充电接口≥20个)充电站全覆盖;c.规模以下充电站抽取10%;d.充电桩类型全覆盖。
4.隐患整改完成率
(1)指标解释:考核期内,根据市、区管理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整改情况确定。隐患整改完成率=整改期限内隐患整改完成数量/隐患排查数量,其中: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并通过复查视为隐患整改完成。
充电设施隐患包含以下19种:
序号 | 隐患等级 | 充电设施隐患内容 | 整改期限(天) |
1 | 严重 | 未与充电车辆连接时,充电接口带危险电压 | 30 |
2 | 严重 | 用户通过设备通风孔等开孔能接触到内部危险带电部件 | 30 |
3 | 严重 | 拔枪后,充电接口危险电压泄放时间过长(>1s) | 30 |
4 | 严重 | 模拟对地绝缘故障发生时,直流充电机没有相应保护措施 | 30 |
5 | 严重 | 模拟BMS发送故障报文(过温、过流、过压)时,直流充电机没有响应,继续充电 | 30 |
6 | 严重 | 直流充电机充电时过电流保护断路器动作 | 30 |
7 | 严重 | 充电设备内部导电部位覆盖有潮湿物或铁屑等导电杂物 | 30 |
8 | 严重 | 正常充电时,漏电保护装置动作(说明处于漏电状态) | 30 |
9 | 严重 | 模拟漏电情况发生时,漏电保护装置不动作(或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 30 |
10 | 严重 | 接地连续性不完好,接地回路阻抗过大或断开 | 30 |
11 | 严重 | 启动急停装置时,设备不能切断电源输入 | 30 |
12 | 一般 | 配电柜或充电设备内部配线凌乱,未可靠固定 | 10 |
13 | 一般 | 配电设备外部无警告标识 | 10 |
14 | 一般 | 配电柜或设备内部,中性点、地线接线点等无标识 | 10 |
15 | 一般 | 配电回路断路器等器件额定电流容量不足 | 10 |
16 | 一般 | 交流充电桩电气回路未安装A型或以上规格漏电保护装置 | 10 |
17 | 一般 | 电气设备防护等级不够或外壳防护有破损(含开口处未有效封堵) | 10 |
18 | 一般 | 配电柜或其他设备内部电气关键连接点有锈蚀迹象 | 10 |
19 | 一般 | 电气设备内部、外部周边有易燃或导电杂物、垃圾(应立即打扫清理) | 10 |
(2)计分方法:以充电站为考核对象,满分为20分,充电站该指标得分=20×安全隐患整改完成率。
(3)数据采集:由市、区管理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在考核期内对充电站的检查结果确定。
检查对象抽取原则:a.申报单位全覆盖;b.规模以上(充电接口≥20个)充电站全覆盖;c.规模以下充电站抽取10%;d.充电桩类型全覆盖。
5.设施故障率
(1)指标解释:根据市、区管理部门开展的充电设施检查情况确定,设施故障率=充电站内故障的充电接口数量/站内充电接口总数量。其中,纳入考核范围的设施故障包含以下4类:
序号 | 故障内容 |
1 | 屏幕损坏 |
2 | 二维码损坏 |
3 | 枪头损坏 |
4 | 不通电 |
同一次检查中,若同一充电接口出现多种类型的故障,仍按1计该充电接口。
(2)计分方法:以充电站为考核对象,满分为40分,最低分为0分。每次检查后,充电站该指标扣减分数为40×该次检查该站设施故障率。
(3)数据采集:由市、区管理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在考核期内对充电站的检查结果确定。
检查对象抽取原则:a.充电站全覆盖;b.充电站内设施全覆盖。
6.数据推送准确性
(1)指标解释:根据线下现场核查情况,考核企业平台向市级平台推送充电设施状态信息的准确性。
(2)计分方法:以申报单位为考核对象,满分10分,最低得分为0。第一次抽查结果为不准确,由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到期后再次抽查,结果为不准确的,则申报单位所申报的所有充电站的该指标得分减1分。
(3)数据采集:市级平台对充电站的检查结果。
检查对象抽取原则:a.申报单位全覆盖;b.充电站抽取比例为30%;c.设施所在行政区域全覆盖;d.规模以上(充电接口≥20个)充电站内充电接口抽取比例为10%;e.规模以下充电站内充电接口抽取比例为20%。
7.数据变化推送及时率
(1)指标解释:与日常考核评价中的数据变化推送及时率相同。
(2)计分方法:以充电站为考核对象,满分5分。充电站该指标得分=5×数据变化推送及时率。
(3)数据采集:由市级平台采集指标值。
8.数据固定推送及时率
(1)指标解释:该指标为附加项指标。在充电接口状态变化实时推送,且企业平台每3小时内至少向市级平台推送一次考核范围内所有充电接口的状态数据的要求下,以充电站为考核对象,充电站数据固定推送及时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数据固定推送及时率=考核期内,每日数据固定推送及时率之和/考核天数。
每日数据固定推送及时率=充电站所有充电接口的“3小时固定推送状态次数”的总和/(充电站充电接口数量×8)。
其中,“3小时固定推送状态次数”取值方法为:3小时内,充电接口状态推送次数≥1,则取1;否则,取0。
(2)计分方法:以充电站为考核对象,满分5分。考核期末,附加分值=5×数据固定推送及时率。
(3)数据采集:市级平台采集每日数据固定推送及时率。
9.产品标识评定情况
(1)指标解释:该指标为附加项指标。考核充电设施通过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充电设施产品标识评定的情况。
(2)计分方法:以充电站为考核对象,满分5分。附加得分=5×(通过标识评定的充电桩数量/充电桩总数量)。
(3)数据采集:由项目管理单位在考核期内对充电站的检查结果确定。
(二)年度考核综合评价
根据上述指标得分,计算充电站年度考核的综合评分,并按照如下规则确定充电站等级。
序号 | 综合评分 | 充电站等级 |
1 | [90,110] | A |
2 | [75,90) | B |
3 | [60,75) | C |
4 | [0,60) |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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