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关于开展2024年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
莆田市:政策加码 全方位推动新能源车产业发展
莆田市:政策加码 全方位推动新能源车产业发展为加快推进莆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努力打造宜居港城,建设“美丽莆田”,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新
为加快推进莆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努力打造宜居港城,建设“美丽莆田”,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10号)精神,结合莆田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抓住国家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战略机遇,以建设“电动莆田”为目标,建设电动出行特色示范区,改善农村出行条件,打造电动出行特色城市,促进莆田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电动出行特色城市建设
1.打造湄洲岛智能网联无人驾驶特色小岛示范区。在湄洲岛大力推行电动汽车分时租赁,建设覆盖全岛的分时租赁网点,逐步改变居民出行方式和游客旅行模式。构建覆盖全岛的无线网络,引入无人驾驶游览车和智能物流系统。湄洲岛管委会要制定示范区建设专项实施方案,对全岛进行总体规划,建设充电、光伏发电、LED照明、移动基站一体化充电基础设施,打造集智慧民生、智慧交通、智慧电网、智慧充电于一体的零排放+无人驾驶智慧小岛。鼓励岛上居民置换原有燃油汽车,购买本市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充电补助5000元,市级财政和湄洲岛管委会财政各承担50%。鼓励运营商在岛上建设电动汽车充电桩,在省级充电桩建设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给予等额奖励补助。
责任单位:湄洲岛管委会,市经信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规划局、国网莆田供电公司、旅游局、交警支队
2.建设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和特色小镇。涵江区要制定新能源汽车“一园一镇”专项实施方案,打造新能源汽车专业产业园,并导入新能源汽车生活和生态共融、产业和文化共生的理念,建设新能源汽车旅游特色示范小镇。对接国家新能源汽车高端智库和产业平台,建立新能源汽车研究院和国家监测与管理福建分中心。引入战略合作伙伴,带动产业发展,打造完整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和创新生态圈。
责任单位:涵江区政府,市经信委、发改委、规划局
3.合理布局覆盖全市的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网络。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其它民间资本开展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车辆共享业务,在全市合理布局新能源汽车租赁场(点),逐渐形成覆盖全市的分时租赁服务网点。对车辆运营规模达到200辆以上且每部车运营里程超过1.8万公里的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企业,按时给予补助,第一年给予每车每月800元的运营奖励,第二年给予每车每月300元的运营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规划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
4.推进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使用。公务车服务机构当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70%,国有企业在采购公务车辆时,比照上述比例执行。公安部门新增和更新巡逻用车,质监、工商、城管、环保等执法部门新增和更新巡逻、执法用车时,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处、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城管执法局、环保局等,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5.促进公共服务领域推广使用。邮政、物流、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在新增和更新车辆时,尽量采购新能源汽车,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所占比例达到60%以上。鼓励出租车行业新增和更新车辆时使用新能源汽车,到2020年,全市巡游出租车电动化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营比重。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邮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6. 鼓励集中及个人购买。鼓励个人购买: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助;对具有莆田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且近两年内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的个人购买本市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且在莆田上牌的,以发放充电卡方式给予一次性充电补助1500元。企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享受同等补助。对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超过10辆的企事业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交警支队、财政局、公安局
7. 促进农村市场推广。参照国家“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本市持有农村户口的居民在莆田地区购买本市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充电补助3000元(享受此优惠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转让过户到其它城市)。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交警支队
8.加大营销推广力度。2018-2020年,对在本市纳税且在本市单一品牌年销售量达到1000辆以上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每年给予推广奖励50万元。对于开展新能源汽车租赁、销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连续三年予以奖励。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开展产品推介、展览展销、抱团营销等各种“手拉手”活动以及在电视等媒体进行宣传推广的,根据活动规模等情况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
(三)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9.保障新能源汽车停放需求。鼓励在全市公共停车场、旅游景点、商场、物业等管理区域内设置开放式新能源汽车专用泊车位,优先对新能源车辆开放。有条件的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要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充电车位,配建充电设施。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点)停放新能源汽车3小时以内免费,鼓励社会停车场(点)对新能源汽车停车费用给予优惠。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国资委、旅游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0.加强充电设施附属车位管理。将公共充电设施附属车位纳入城市公用设施进行归口管理,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居民区、商场、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建设的充电设施附属车位由产权所有者加强管理。
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1.推进新能源汽车交通便利化。2018年6月底前在全市启用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改进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通过号牌自动识别系统对新能源汽车通行给予便利;给予新能源物流车通行、停靠便利。
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交通运输局
12.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能源汽车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重要作用,宣传新能源汽车的综合成本优势。通过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引导消费观念转变,营造有利于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13.加大充电桩建设力度。市国投公司、国网莆田供电公司牵头负责全市公用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快建设、运营进度,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同时负责会同县(区、管委会)规划建设乡镇充电基础设施,确保到2018年底,每个山区乡镇建设不少于10个充电桩,其它乡镇建设不少于15个充电桩,在省级充电桩建设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给予等额奖励补助。市住建局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牵头落实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配建任务。我市所有充电站要接入省里确定的车联网平台,实现省内“互联互通”。
责任单位:市国投公司、住建局、国网莆田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4.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指定责任部门,加强对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安全监管和电力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的综合监管和专项监管。
责任单位:市国投公司、市住建局、安监局、国网莆田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15.鼓励支持产品创新研发。鼓励本市新能源汽车企业建立或引进新能源汽车研究院,对引进国家级研究机构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支持本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研究机构新开发的车型在本市产业化,新开发的 自获得国家《公告》和《推荐目录》起一年内销售量达到2000辆及以上的乘用车,在省补贴的基础上,每款车型再给予一次性新产品开发奖励300万元,销售量达到1万辆及以上时,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鼓励开发性价比高、适合农村特点及个性化出行需求的车型,每成功研发并下线一款车型,给予研发经费补助500万元;获得国家《公告》和《推荐目录》给予1000万元奖励;自获得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 目录》之日起18个月内销售量达到10000辆及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上述奖励由市级财政和生产企业所在县区财政各承担50%。生产企业当年申请的各类补助和奖励的累计额,不超过当年度企业对我市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如超过的,可顺延下年度兑现。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6.加大产业链招商力度。加强规划引领,重点推进培育新能源汽车电机、电控、轮胎及关键核心材料等新能源汽车产业龙头骨干企业。通过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等方式,推进“三电”关键零部件配套企业落户莆田。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引进知名战略合作伙伴,整合国内外品牌资源和创新资源,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对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重点支持。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由市府办、市经信委领导担任副召集人,成员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国资委、国网莆田供电公司、邮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以及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成。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建立工作推进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日常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市直有关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并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市效能办会同市经信委适时对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加大资金支持。2018-2020年,每年在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新增加安排3000万元,用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奖励,并根据实际逐年增加专项经费。
本实施意见执行期自2017年7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可根据相关规定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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