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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新能源汽车地补按中央50%执行 最高销售奖励500万元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17-10-26 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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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新能源汽车地补按中央50%执行 最高销售奖励500万元 了解到,海南省正式发布《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了解到,海南省正式发布《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办法》,明确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地方财政补贴按同期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执行,其中,省、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

海南省还鼓励各市县超额完成年度推广任务。各市县每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数量超过目标任务的,超出部分的购车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55%,市县财政承担45%;若年度推广应用数量超过目标任务2倍的,超出部分的购车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60%,市县财政承担40%。

海南省汽车生产企业研发的新能源汽车新产品,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新能源乘用车生产销售规模达到1000辆以上或者新能源商用车生产销售规模达到200辆以上的,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500万元。

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作业类专用车除外),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国家补贴要求满足的行驶里程后方可领取地方购车补贴,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此外,海南省将车辆购置补贴申请与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发放直接挂钩。

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办法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各市县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局;洋浦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洋浦公安局:

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琼财建〔2016〕2105号)进行了修订,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公安厅

2017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35号),加强和规范对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海南省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建〔2016〕49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补贴资金从省级财政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安排。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合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四条 资金补贴范围包括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和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补贴。

第五条 资金的补贴对象为我省新能源汽车消费者(个人、单位用户)和符合研发生产补贴标准的我省新能源汽车企业。

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资金管理工作。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补贴资金的经费预算安排,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申报工作,对各市县上报的审核意见进行汇总,提出资金清算申请,开展新能源汽车备案管理,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进行监督;省公安厅负责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建设和管理新能源汽车补贴信息化申报系统,并负责向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供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相关申请材料。

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做好资金公示,会同财政部门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并对本市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进行监督。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市县配套资金,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七条 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一)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地方财政补贴按同期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执行,其中,省、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二)鼓励各市县超额完成年度推广任务。各市县每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数量超过目标任务的,超出部分的购车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55%,市县财政承担45%;若年度推广应用数量超过目标任务2倍的,超出部分的购车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60%,市县财政承担40%。

第八条 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补贴标准:

我省汽车生产企业研发的新能源汽车新产品,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新能源乘用车生产销售规模达到1000辆以上或者新能源商用车生产销售规模达到200辆以上的,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500万元。

第三章 购车补贴资金管理

第九条 消费者(个人、单位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在我省车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后,可申请我省地方购车财政补贴。其中,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作业类专用车除外),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国家补贴要求满足的行驶里程后方可领取地方购车补贴,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第十条 开展新能源汽车运营业务的企业,应建立实时运营监控平台,并具备接入全省新能源汽车运行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的条件。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要求对我省新能源汽车企业或销售机构进行备案管理,指导企业加强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和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

第十二条 省公安厅设立新能源汽车号牌专用号段,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新能源汽车补贴信息化申报系统,并将车辆购置补贴申请与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发放直接挂钩。消费者在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应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同时一并办理车辆购置补贴申请手续,并据实申请地方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实行年初清算、拨付上一年度补贴金额。

(一)每年年初,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清算通知。

(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购车消费者户籍所在地、居住证(暂住证)所在地、公司注册所在地等信息,将上一年度的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情况和补贴申请材料通过新能源汽车补贴信息化申报系统发送至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会同财政部门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市县报送的审核意见进行汇总,提出资金清算意见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各市县收到省级补贴资金后,按规定的分担比例足额配套市县补贴资金,并及时拨付补贴资金,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四章 车型研发生产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车型研发补贴资金按年度申请、审核及拨付。

(一)每年1月底前,本省汽车生产企业向注册所在地市(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车型研发补贴资金书面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 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 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车型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

3. 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二)市(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下达资金计划。省财政厅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下达资金。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实行信息公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在部门门户网站上对补贴资金实施办法、扶持范围和对象、资金安排年度计划、资金年度清算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 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资金的,将追回骗取的补贴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协助消费者骗取补贴资金的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相应车型的补贴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各市县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对新能源汽车申报材料的审核责任。对协助企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各市(县)应根据《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地区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负责解释,可根据国家政策变化、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等因素,适时调整本办法中的相关政策和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在我省上牌的新能源汽车适用本办法。2016年12月26日印发的《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琼财建〔2016〕21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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