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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积分宣贯会今召开,全面解读会议细节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17-10-18 16: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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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积分宣贯会今召开,全面解读会议细节9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公布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9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公布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令第44号,下称《办法》)。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于10月17日在北京举办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宣贯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辛国斌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装备工业司司长李东主持会议。

辛国斌表示,汽车产业是建设制造强国的重要支撑,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2016年,我国汽车产销双双突破2800万辆,连续8年位居全球第一。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对交通、能源与环境带来了严峻的压力。加快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已成为推动我国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就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做出重要指示。国务院相继出台一系列纲领性文件推动产业发展,各部门、各地方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有效提升我国乘用车节能水平,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取得积极成效。2016年我国乘用车行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到6.43升/100公里,新能源汽车累计产销量双双突破百万,占全球市场保有量的50%以上。

辛国斌指出,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成绩很大,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尤其是推动产业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积分办法》创新性提出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和新能源汽车积分“双积分”并行管理机制,兼顾了传统汽车节能水平提升与新能源汽车创新发展,既充分吸收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也充分考虑了我国汽车产业发展现状,必将有效促进我国汽车产业节能减排和转型升级。

辛国斌强调,《积分办法》意义深远、作用重大,相关部门和有关各方要加强沟通协作,狠抓贯彻落实。企业是落实《积分办法》的主体,要落实主体责任,坚定不移加快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步伐;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支撑作用,当好参谋助手,积极建言献策;政府部门要密切配合,保障《积分办法》顺利实施。

会上,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有关司局负责同志作了讲话,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作了交流发言。会议还安排专家对《积分办法》政策要点、行业影响等进行了解读,并就《积分办法》内容与参会代表进行了交流。

国家有关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120余家乘用车企业代表等400余人参加了会议。

《办法》共八章、四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立积分核算制度和积分管理平台。境内各乘用车生产企业、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都作为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的核算主体,单独实施核算。建立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统筹推进积分公示、转让、交易等,企业通过该平台开展积分转让或者交易。

(二)明确积分核算方法。《办法》规定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方法,明确了与积分核算相关的实际值、达标值、目标值等指标的核算方式。

(三)有条件地放宽小规模企业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要求。鉴于小规模企业不具备规模优势、降低油耗难度大,结合我国实际及国外经验,《办法》对年度生产量2000辆以下并且生产、研发和运营保持独立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年度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获境外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以及未获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放宽其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达标要求。其中,对年度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未获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暂不实施积分核算。

(四)设立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的门槛。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是核算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的重要参数。《办法》对传统能源乘用车年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3万辆的乘用车企业,不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达到3万辆以上的,从2019年度开始设定积分比例要求,其中:2019、2020年度的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0%、12%,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积分比例要求另行公布。

(五)实行积分并行管理。一是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中,正积分可以按照80%或者90%的比例结转后续年度使用,也可以在关联企业间转让;负积分抵偿归零的方式包括:使用本企业结转或者受让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使用本企业产生或者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二是新能源汽车积分中,正积分可以自由交易,但不得结转(2019年度的正积分可以等额结转一年);负积分可以采取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的方式抵偿归零。三是负积分抵偿方面,应当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积分核算情况报告后90日内完成负积分抵偿归零;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抵扣同等数量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

(六)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商务、海关、质检等部门对积分进行核查,并发布积分核算情况年度报告。建立乘用车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要求企业提交信用承诺书并向社会公示;企业未按规定报送数据、提交积分报告,情节严重的,作为失信企业进行通报。同时,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积分管理的经济措施。

附件: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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