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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17-10-17 08: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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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等文件要求和规定,制订本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产品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消费者。在我省(不含深圳,下同)购买新能源汽车并注册、在注册地申报的消费者(含单位和个人)给予新能源汽车购车综合补贴,由经销企业申请地方购车综合补贴;2017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车辆也可由消费者自行申请地方购车综合补贴。

(二)补贴产品。在广东省销售并初次注册登记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三)补贴额度。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地方购车综合补贴额(地方各级财政购车综合补贴总和,以下简称“地方补贴”,下同),2016年1月1日-12月31日注册登记的车辆,为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以下简称“国家补贴”)的100%;2017年1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车辆,为国家补贴的50%;燃料电池汽车地方补贴不低于4500元/KW(根据车辆燃料电池额定功率计算单车补贴额),地方补贴额不超国家补贴。

(四)补贴标准。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实行省级财政和省以下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补贴按区域分为三类: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为一类地区;江门、肇庆市为二类地区;粤东西北各市为三类地区。其中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

二、申请省级补贴须满足的条件 

申请省级补贴的车辆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车辆应为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车辆并在广东省内销售并初次登记注册。

(二)生产厂商或经销商已完成车辆销售、开具发票及消费者完成车辆上牌等事项,并接入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且能够实现车辆监测数据实时交换。

(三)车辆须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其中,非个人用户申请补贴,车辆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对行驶里程不达标的,应在达标后申请补贴,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四)已申领补贴的个人购买车辆,累计行驶里程未达到3万公里的不得过户给非个人用户。本政策出台前,已过户车辆涉及非个人用户的,累计行驶里程均需达到3万公里才可申请补贴。

(五)申报省级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同型产品全国平均价格的30%。

三、落实推广应用主体责任

(一)补贴对象须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汽车生产厂商须对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新能源汽车的生产厂商,应当如实提供在我省销售车型的车辆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详细销售价格情况、全国平均价格(包括加权平均价格和算术平均价格,计算时去除最高和最低价格),必要时提供合同及发票。

(三)各市县(区)政府应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体责任,切实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组织实施工作。一是调整完善地方支持政策。各市县(区)政府应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958号)要求,加大城市公交、出租、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更新更换力度。二是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各市县(区)地方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切实承担财政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的监管,按各自职责对车辆上牌、车辆运营、补贴申报、数据审核等环节严格审核把关;应加强验车环节管理,确保车辆交付使用时整车及电池等核心零部件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根据实际推广情况拨付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有效。

四、加强资金清算管理

省级新能源汽车购车综合补贴资金实行年度清算制度。

(一)各市审核上报。

各市牵头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于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省牵头部门和省财政厅提交经市政府审核后的清算材料,主要包括:

1、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报告,包括上一年度推广应用数量、车型、运行效果,以及下一年度推广应用计划等,并提出需追加下达或需退回的财政资金额度。

2、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车补贴清算信息明细表(见附件2)。

3、相关附件。

(1)机动车销售合同、发票及有关补充协议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由车辆销售方提供的车型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

(4)厂家或交通部门的里程证明(非个人购买者提供);

(5)在我省销售的同类车型在外地(省)的销售情况;

(6)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省级审核下达。

省牵头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规定于一季度对地方上报的清算材料进行审核;省牵头部门于4月底前下达项目清算计划,省财政部门按规定将省级补贴资金拨付至地方财政部门。

五、建立惩罚机制

(一)各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第三方核查等方式,对新能源汽车运行情况和资金进行跟踪检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将收回或扣减相应财政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地方补贴,取消商标车型在粤推广应用资格,取消生产、销售企业和产品在粤推广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1、车辆信息与申报材料不符;

2、车辆产品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性不符;

3、提供虚假技术参数和销售信息;

4、存在骗取地方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

5、车辆发生爆炸、起火、漏电等重大安全事故且未及时处置,产品质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6、车辆获得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后长期闲置等情况。

(二)对于恶意骗补企业个人,按规定列入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三)对协助企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实施期限及其他

本政策实施期限为2016-2018年,省级补贴政策将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新能源汽车技术与市场情况及时修订。

 

附件: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技术要求

 

附件:

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技术要求

申请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应与《关于2016-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明确的相关技术条件一致。其中,2016年度的按财建〔2015〕134号文执行;2017年度的按财建〔2016〕958号文执行;以后年度按照国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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