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关于开展2024年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
2017南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和奖励方案(全文)
2017南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和奖励方案(全文)近日,南昌市发布的《2017年南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和奖励方案》要求,2017年计划完成5060辆新能源汽车推广
近日,南昌市发布的《2017年南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和奖励方案》要求,2017年计划完成5060辆新能源汽车推广目标,其中乘用车4300辆,客车480辆,专用车280辆。全文如下:
2017年南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和奖励方案
为促进南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顺利实施和产业快速发展,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根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和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2017年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和奖励方案》(赣车办字〔2017〕4号)精神,并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2017年南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和奖励方案》。
一、车辆购置补助
(一)补助对象和范围
补助对象是指2017年度在南昌市范围内购买新能源汽车并登记注册的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法人用户,其中,个人用户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消费者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支付,市级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拨付给生产企业。
补助范围是指在南昌市推广应用计划内销售的,纳入2017年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不含过户的新能源汽车。
(二)市级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主要依据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和要求以及与2017年江西省省级财政补助标准按1:1配套。2017年市级补贴标准如下:
1、新能源乘用车单车购置市级补贴额=2017年中央财政相应车型单车补贴额×15%(系数);
2、新能源客车单车购置市级补贴额=2017年中央财政相应车型单车补贴额×15%(系数);
3、新能源专用车单车购置市级补贴额=2017年中央财政相应车型单车补贴额×10%(系数)。
(三)申补条件
1、新能源汽车企业、产品必须符合《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中相关申请条件和技术标准。销售机构须在我市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我市设立2家及以上新能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
2、申请补贴新能源汽车必须安装车载终端。其中公共服务领域运行的新能源汽车要将相关安全状态、行驶里程信息实时上传至江西省新能源汽车监控平台,主动接受监控。
(四)补助申报程序
1、补助由南昌市范围内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向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各责任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负责组织开展审核工作。
2、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责任部门提交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补助资金。
3、申请补助车辆必须获得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后,才能申请市级补助。生产企业需提交2017年度的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行情况,包括财政部清算下达的专项资金通知复印件、申报中央财政补助的所有材料复印件、销售发票、产品技术参数和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等。销售机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与生产企业签订的销售协议(或委托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五)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及任务安排
2017年计划完成5060辆新能源汽车推广目标,其中乘用车4300辆,客车480辆,专用车280辆。具体任务安排如下:
1、在私人乘用、公务用车、出租车、租赁公司等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乘用车4300辆,以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为主。其中,个人乘用购车领域4100辆,责任部门:市工信委。公务用车领域按实际需要安排,责任部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责任单位:有关市直部门和单位。出租车、租赁公司200辆,责任部门:市交通局。
2、在公交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公交车480辆,计划在主城区公交线路上投放。责任部门:市政公用控股集团;责任单位:市公交公司。
3、在邮政、快递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70辆,主要为纯电动邮政车、快递车等专用车。责任部门:市邮政管理局。
4、在城市物流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70辆,主要为纯电动物流车等专用车。责任部门:市商务局;责任单位:有关物流企业。
5、在市政环卫用车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70辆,主要以纯电动环卫车为主,根据环卫车更新和扩容的需要推广。责任部门:市城管委;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新区。
6、在电力、燃气等城市服务行业的便民服务、巡检维修及通勤等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70辆,以纯电动专用车为主。责任部门: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供电公司、市政控股、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
南昌市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车辆推广应用年度计划任务表
单位:辆
二、产业发展奖励
(一)奖励对象
注册地在南昌市范围内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关键零部件三电(动力电池、电控、电机)系统生产企业。
(二)奖励条件
1、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所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必须进入工信部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动力电池企业必须进入工信部《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且满足2017年国家的最新要求。
2、新能源汽车产品特指纯电动汽车。
3、市内三电系统生产企业必须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形成稳定的配套关系。
(三)奖励标准
1、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一年内(指从元月1日到12月31日,下同)新能源乘用车销售量超过(含)5000辆,奖励200万元;超过(含)10000辆,奖励500万元,超过(含)20000辆,奖励1000万元,超过(含)30000辆,奖励1500万元;奖励金额1500万元封顶。
2、新能源客车生产企业一年内新能源客车销售量超过(含)200辆,奖励100万元;超过(含)500辆,奖励300万元;超过(含)1000辆,奖励500万元;奖励金额500万元封顶。
3、新能源专用车生产企业一年内新能源专用车销售量超过(含)500辆,奖励50万元;超过(含)1000辆,奖励100万元;奖励金额100万元封顶。
4、三电系统生产企业与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完成配套的,年配套销售额超过(含)5000万元,奖励100万元;年配套销售额超过(含)1亿元,奖励300万元;奖励金额300万元封顶。新能源整车企业采购了市内企业生产的三电系统,年采购额超过(含)5000万元,奖励100万元;年采购额超过(含)1亿元,奖励200万元;奖励金额200万元封顶。
(四)奖励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报送合同、入库单、销售发票及审计报告至工信部门审核。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量以2018年中央下拨财政补助资金核定的销售数量为准;三电系统生产企业与新能源整车企业(为非关联企业)配套额以合同、入库单、销售发票为准。
2、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工信部门提交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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