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关于开展2024年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
常州2017年新能源汽车地补发布 纯电动乘用车每辆最高补贴2万
常州2017年新能源汽车地补发布 纯电动乘用车每辆最高补贴2万 了解到,常州日前发布《2017年常州市新能源汽
了解到,常州日前发布《2017年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细则规定,新北区、天宁区和钟楼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对不同类型和车型的补贴最高标准见附件1,且不超过扣除中央财政补贴后汽车售价的50%(以销售发票为准)。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乘用车的,按照附件1的标准进行补贴,每人享受购置补贴的车辆不超过1辆。
交流充电桩每千瓦不超过6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不超过9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细则强调,补贴系数根据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清算金额、监测平台建设运营补贴、私人消费者的购车补贴总额和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申报的购车补贴总额等因素进行计算。
关于印发2017年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57号)和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7〕13号)等文件精神,为稳步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我们制定了《2017年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7年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8月31日
附件
2017年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57号)和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7〕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地方财政补贴包括省级补贴和市、区级补贴。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2017年度在本市范围内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在本市上牌)的消费者、新建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市级新能源汽车运营监测平台和充电设施监测平台建设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购车补贴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常州市区充电设施布局规划(2015-2020)》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苏新汽〔2015〕11号)的相关要求及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补贴标准
1.车辆购置补贴数量和标准。
新北区、天宁区和钟楼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对不同类型和车型的补贴最高标准见附件1,且不超过扣除中央财政补贴后汽车售价的50%(以销售发票为准)。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乘用车的,按照附件1的标准进行补贴,每人享受购置补贴的车辆不超过1辆。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购买和使用各类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标准为附件1的补贴标准乘以补贴系数,享受购置补贴的车辆数量不限。补贴系数根据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清算金额、监测平台建设运营补贴、私人消费者的购车补贴总额和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申报的购车补贴总额等因素进行计算。
鼓励各类消费者优先购买本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
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可参照执行。
2.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地方财政资金对当年新建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单位的补贴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其中:交流充电桩每千瓦不超过6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不超过9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纳入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须满足各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对闲置的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不予补助。
4.新能源汽车运营监测平台和充电设施运营监测平台建设运营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5.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涉及的项目审核、评审、验收、宣传等工作经费由市经信委会商市财政局确定。
三、补贴资金拨付方式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包含本级财政补贴资金及由地方财政统筹使用的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
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补贴资金由地方财政部门拨付给相关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以市级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市级财政不再拨付购车补贴。
私人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汽车销售机构以扣除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消费者。
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承建服务运营单位。
四、资金承担机制
中央省驻常单位、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购置新能源车辆所需地方财政补贴,由市财政承担。
各辖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购置新能源车辆所需地方财政补贴,由区财政承担。
新北区、天宁区和钟楼区的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不含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车辆所需地方财政补贴,由市财政承担。
溧阳市、金坛区和武进区的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车辆所需地方财政补贴,由各辖市(区)财政承担。
全市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所需地方财政补贴,由市财政承担。
如财政体制调整,则资金承担机制也做相应调整。
五、资金补贴申报流程
地方财政补贴申报实行分级申报制度。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按年度申报。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在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年申报。
(一)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
1.私人消费者
私人消费者的户籍或暂住地为新北区、天宁区和钟楼区的,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分别按照私人消费者的户籍或暂住地所在区准备申报材料,向各辖区经信局(经发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各区经信局(经发局)、财政局初审汇总后,于年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提交本地区地方财政补贴申请材料。
私人消费者的户籍或暂住地为溧阳市、金坛区和武进区的,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分别按照私人消费者的户籍或暂住地所在辖市(区)准备申报材料,向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财政局初审汇总后,于年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提交本地区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车辆购置补贴标准参照《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7〕13号)文件的规定。
2.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
中央省驻常单位、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于年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直接向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新北区、天宁区和钟楼区的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向所在区经信局(经发局)、财政局申请,各区经信局(经发局)、财政局初审汇总后,于年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提交本地区地方财政补贴申请材料。
溧阳市、金坛区和武进区的区(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向所在辖区(市)经信局(经发局)、财政局申请,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财政局初审汇总后,于年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提交本地区省级财政补贴申请材料,车辆购置补贴标准参照《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7〕13号)文件的规定。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1.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单位:中央省驻常单位、市属单位,直接向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所在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财政局初审汇总后,向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提交本地区地方财政补贴申请材料。
2.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地方财政补贴,须在充电设施建设完成、通过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正式投入运营,于年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
六、资金补贴申报材料
(一)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资金
1.新北区、天宁区和钟楼区的申报单位填报《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车辆购置)》(附件2)和《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附件3);
2.溧阳市、金坛区和武进区的申报单位填报《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车辆购置)》(附件4)和《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附件5);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提供购车者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地户籍的需一并提供社保缴纳证明);
4.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5.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6.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7.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8.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9.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需提供2017年度车辆行驶里程。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
1.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6);
2.2017年充电设施建设明细表(附件7);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5.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6.中介机构出具的充电设施建设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对充电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情况出具审计意见。审计事项应涵盖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及每个充电桩的充电量等,及附件6和附件7中的相关内容);
7.安装企业的电力设施承装(修)资质或电力总承包资质证书复印件;
8.充电机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
9.其他情况说明。
七、其他要求
1.享受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新能源客车及专用车使用范围仅限于本市范围内;非注册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地区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具体按《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苏新汽〔2015〕11号)执行。
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我市建有1个以上的服务站,并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对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八、资金管理与监督
申请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销售机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辖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汇总后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按补贴标准核实并及时拨付资金。对发现车辆信息与申报材料不符,车辆产品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性不符,提供虚假技术参数和销售信息,骗取地方财政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爆炸、起火、漏电等安全事故且未及时处置,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隐患,车辆获得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后长期闲置等情况,一经查实,将全部收回或部分扣减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资格1至3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
九、其他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附1: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标准
1.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燃料电池乘用车补贴标准:
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纯电动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 | |||
100≤R<150 | 150≤R<250 | R≥250 | R≥50 | |
纯电动乘用车 | 1 | 1.5 | 2 | - |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 | - | - | - | 1 |
燃料电池乘用车 | 10 | - |
2.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燃料电池客车补贴标准:
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客车(车长L:米) | ||
6<L≤8 | 8<L≤10 | L>10 | |
纯电动客车 | 2 | 6 | 10 |
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 | 2 | 4 | 6 |
燃料电池客车 | 12 | 20 |
3.纯电动专用车(货车)补贴标准:
纯电动专用车(货车)以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储电量为依据,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给予补贴,具体如下:
补贴标准(元/kWh) | 单车补贴上限 (万元) | ||
30(含)kWh以下 部分 | 30-50(含)kWh 部分 | 50kWh以上部分 | |
400 | 300 | 200 | 3 |
4.燃料电池专用车(货车)补贴标准:
单位:万元
车辆类型 | 补贴标准 |
轻型燃料电池专用车(货车) | 8.4 |
中重型燃料电池专用车(货车) | 14 |
注:享受地方财政购置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产品技术要求,须符合《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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