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关于开展2024年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
中山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方案发布 2020年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累计超过5000辆
中山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方案发布 2020年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累计超过5000辆近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
近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明确表示鼓励使用节能、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运输工具,加快充换电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到2020年,中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累计超过5000辆,新能源公交车保有量占全部公交车比例超过75%,其中纯电动公交车占比超过65%。
中山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59号),持续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确保完成省下达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约束性指标,实现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23%、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的目标,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快建设低碳能源体系
(一)强化能源碳排放指标约束。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基本形成以低碳能源满足新增能源需求的能源发展格局。到2020年,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1223万吨标准煤以内,单位GDP能耗比2015年下降17.6%,非化石能源比重逐年提高。逐步建立电力、造纸、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单位产品碳排放约束机制,大型发电集团单位供电二氧化碳排放控制在550克二氧化碳/千瓦时以内。(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其中列第一位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强力推进能源节约及高效利用。严格实施节能评估审查,强化节能监察。推动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降耗。实施全民节能行动计划,组织开展重点节能工程。贯彻落实《广东省节能标准体系规划与路线图(2016-2020年)》,构建能源资源计量监管和服务体系。实施能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全面推动造纸、纺织、化工等重点耗能行业开展能效对标。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大力发展节能服务产业。(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
(三)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大力推广利用太阳能,引导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向工(产)业园区、大型公共建筑物集中建设,支持建设与农业、林业、渔业相结合互补的地面光伏发电项目;因地制宜、合理有序推进生物质能开发利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四)优化利用化石能源。控制全市煤炭消费总量,2017年控制在140万吨以内,2020年控制在170万吨以内。重点加强电力行业煤炭消费控制。合理建设热电联产项目、分布式能源等集中供热设施,加快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到2020年,实现规划建设集中供热项目的工业园区对用热企业实施集中供热。加快天然气利用设施建设,将天然气管网向工业园区延伸,鼓励引导工业企业使用天然气。大力发展城市燃气,提高居民天然气利用水平。实施成品油质量升级行动计划,适时推广机动车国VI标准车用燃油,大力推进天然气、电力替代交通燃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着力打造低碳产业体系
(一)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依法依规有序淘汰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提升企业低碳竞争力。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2020年先进制造业增加值占制造业增加值比重力争达到50%,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8%。(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
(二)控制工业领域排放。到2020年电力、造纸、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积极推广低碳新工艺、新技术,加强企业能源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强化企业碳排放管理,主要高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碳排放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施低碳标杆引领计划,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碳排放对标活动。积极控制工业过程温室气体排放。推进工业领域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点示范,并做好环境风险评价。(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环境保护局)
(三)大力发展低碳农业。实施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减少农田氧化亚氮排放,到2020年实现农田氧化亚氮排放达到峰值。控制畜禽养殖业温室气体排放,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推进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到2020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开展低碳农业试点示范。(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四)推动出口结构低碳化。转变出口模式,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性产品出口,着力优化出口结构。鼓励出口企业积极自主打造低碳品牌,提升产品的低碳竞争力和附加值,实现产业链的低碳转型升级。引导出口企业加强产品全生命周期碳排放管理,积极开展低碳产品认证和碳标签认证,有效缓解出口贸易碳壁垒压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质监局)
三、推动城镇化低碳发展
(一)加强城镇低碳化建设和管理。开展城市碳排放精细化管理,鼓励镇区编制低碳发展规划。提高基础设施和建筑质量。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强化新建建筑节能,推广绿色建筑,到2020年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强化宾馆、办公楼、商场等商业和公共建筑低碳化运营管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推进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发展低碳物流,到2020年,营运货车、营运客车、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二氧化碳排放逐年下降。完善公交优先的城市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轨道交通、智能交通和慢行交通,鼓励绿色出行,到2020年城市居民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23%。鼓励使用节能、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运输工具,加快充换电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到2020年,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累计超过5000辆,新能源公交车保有量占全部公交车比例超过75%,其中纯电动公交车占比超过65%。深入实施低碳交通示范工程。(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局)
(三)加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低碳化处置。加快推进建设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鼓励垃圾分类,提高废物回收利用率。推进建筑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等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有效减少全社会的物耗和碳排放。开展污水处理厂甲烷收集利用及与常规污染物协同处理工作。到2020年,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生活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以上。推进工业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有效减少全社会的物耗和碳排放。(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
(四)增加生态系统碳汇。着力推进森林碳汇、生态景观林带、森林进城围城、乡村绿化美化四大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全面加强森林经营,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着力增加森林碳汇。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和灾害防控。到2020年,森林覆盖率达到23.08%,森林蓄积量达到310.13万立方米,达到国家森林城市标准。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稳定并增强湿地固碳能力,优化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引导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到2020年,建成湿地公园20个。探索开展海洋等生态系统碳汇试点。(责任单位:市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海洋渔业局)
(五)倡导低碳生活方式。积极践行低碳理念,鼓励使用节能低碳节水产品,反对过度包装。提倡低碳餐饮,推行“光盘行动”,遏制食品浪费。倡导低碳居住,推广普及节水器具。倡导“135”绿色低碳出行方式(1公里以内步行,3公里以内骑自行车,5公里左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引导购买小排量汽车、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深入推进省级低碳社区示范项目建设,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选取具备条件的社区进行低碳建设和改造。(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委宣传部、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和体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
四、深入推进低碳试点示范
(一)创新推动国家级低碳城市试点建设。以构建多层次试点示范体系、推广低碳技术和推行碳普惠制等工作为突破,加快建立低碳城市管理体系,打造产业低碳、资源节约、环境优美、居民宜居的现代化城市。到2020年,单位GDP碳排放强度下降率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
(二)深入推进省级碳普惠制试点城市建设。创新碳普惠制实施的体制机制,以市场化手段引导和激励企业和市民践行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开展碳普惠进社区、进校园、进商场、进企业等系列宣传活动,大力发展碳普惠制平台会员,提高用户活跃度。鼓励光伏发电、林业碳汇等各类项目开发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参与碳交易。适时总结碳普惠制试点经验,为全省推广碳普惠制提供经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三)探索实施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开展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建设路径研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从镇区、园区、社区、建筑、交通、企业等不同领域,选取条件较好的项目建设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争取纳入省级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五、持续夯实低碳发展基础
(一)加大低碳技术推广应用力度。加快推广能源、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经济适用的低碳技术。在低碳试点镇区和园区等重点区域,加强低碳技术集中示范应用。制定适用我市的低碳技术推广目录,探索建立低碳技术推广应用的激励机制,降低企业低碳技术应用成本,有效促进低碳技术的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扎实做好碳排放权交易工作。鼓励企业开展碳盘查、碳足迹、碳标签等工作,摸清企业碳排放家底,管理企业碳资产,提升企业绿色竞争力。督促控排企业、报告企业做好碳排放报告、核查及配额清缴工作,确保碳交易履约率达100%。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碳金融工具和衍生工具、开展碳资产业务、碳负债业务和碳中间业务等。支持设立各类绿色发展基金,加快构建绿色金融体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金融局、人民银行中山分行)
(三)强化基础能力支撑。强化能源、工业、农业、林业、废弃物处理等相关统计,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承担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试点城市任务。定期编制城市和镇区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建立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系统,完善温室气体排放计量和监测体系,推动重点排放单位健全能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台账记录。逐步建立完善市镇(区)两级行政区域能源碳排放年度核算方法和报告制度,提高数据质量。(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发展改革局、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
(四)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推动与主要发达国家在低碳技术应用推广、发展清洁能源、发展低碳建筑交通等领域开展广泛交流合作,积极争取利用国际先进技术促进低碳发展。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低碳交流合作,推动海外投资项目的低碳化。引导我市企业积极参与粤港碳标签互认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
六、强化保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统筹协调解决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相关专项规划和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落实。(责任单位:市各有关单位)
(二)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十三五”期间,全市各镇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任务统一为: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23%,与省下达市目标保持一致。制定《中山市“十三五”时期单位GDP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加强对各镇区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完成情况的监测、评估和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年度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跟踪评估和定期报送机制。建立碳排放控制目标预测预警机制,推动各镇区、各部门落实低碳发展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市各有关单位、各镇区政府)
(三)加大资金投入。统筹用好市级低碳发展专项资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低碳项目建设。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等手段,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金融局)
(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和科普教育,利用好全国低碳日、节能宣传周等重要节点和新媒体平台,广泛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提升全民低碳意识。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公众参与机制,在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工程决策等领域,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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