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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2016年新能源汽车地补按省级1:2执行 个人用户仅限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17-08-14 10:3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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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2016年新能源汽车地补按省级1:2执行 个人用户仅限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了解到,抚州市日前发布《2016年

了解到,抚州市日前发布《2016年抚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对纳入2016年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不含过户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

2016年,乘用车、客车、专用车补贴标准按照《关于印发2016年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方案的通知》(赣车办字〔2016〕4号)文件中列表数据1:2的比例确定执行。例如,续航250km以上(含)的纯电动乘用车每辆补贴2.8万元,10m以上(含)纯电动客车每辆补贴18万元,纯电动专用车每辆补贴1.8万元。

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标准

关于印发2016年抚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2016年抚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8月3日

2016年抚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加强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补贴范围。补贴范围是指纳入2016年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不含过户的新能源汽车。

  第三条 补贴对象。补贴对象是指在本市范围内购买补贴范围内新能源汽车并登记注册的消费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其中自然人(个人)用户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消费者按照销售价格扣减补贴资金后支付购车款。市本级(含抚州高新区)补贴对象是指户籍(含登记注册)在市中心城区(青云、荆公路、西大街、六水桥、文昌、钟岭、城西、崇岗等)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所有自然人(城镇居民和农村人口)和辖区内法人(行政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企业)购买补贴范围内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

  第四条 补贴原则。市中心城区自然人和法人购置的新能源汽车,由市级或抚州高新区财政给予补贴,各县(区)购置的新能源汽车由所在地县(区)财政补贴。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补贴标准。2016年,乘用车、客车、专用车补贴标准按照《关于印发2016年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方案的通知》(赣车办字〔2016〕4号)文件中列表数据1:2的比例确定执行,市本级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见附件1。

  第三章 补贴申领

  第六条 补贴资金实行“分级申领,按季拨付”的方式申领。县级补贴资金由各县(区)财政局直接拨付给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市级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或抚州高新区财政直接拨付给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

  (一)补贴申领流程。

  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在产品销售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汽车销售地的市、县(区)工信委申请,市、县(区)工信委审核汇总后,县(区)财政局依据审核意见及时将县级补贴资金拨付至有关企业。市中心城区购车补贴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局依据审核意见直接拨付至有关企业。抚州高新区经科局负责市中心城区分配任务购车补贴审核工作。

  (二)补贴申领要求。

  1.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市、县(区)财政补贴时,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县(区)财政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

  ②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③提供其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及推荐车型所配套使用的电池、电机、电控等核心部件生产企业凭证;

  ④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生产企业销售授权书;

  ⑤销售机构在新能源汽车授权销售所在区域县级以上市场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凭证;

  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车补贴确认表(见附件3);

  ⑦消费者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⑧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2.中央、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补贴审批

  第七条 市、县(区)工信委,抚州高新区经科局在收集销售机构补贴申报资料后,联合当地发改委、科技局进行审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级财政局、工信委要联合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务必落实专人负责推广应用车辆的统计工作,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一经查实,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附件:1.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标准。

     2.抚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请表。

     3.抚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车补贴确认表。

附件1.docx

附件2和3.doc(点击附件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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