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关于开展2024年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
黑龙江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中央补贴的50%
黑龙江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中央补贴的50% 获悉,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工
获悉,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黑龙江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级补助资金采取省对市县(农垦总局)“以奖代补”方式下达。黑龙江省、市、县财政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同期中央财政补贴额的50%。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审〔2017〕9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 、交通局、工信委,省农垦总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4月12日
黑龙江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和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和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工信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1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农垦总局)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认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公交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在本省销售、经公安车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公交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补助资金是指用于新能源公交车购置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省级补助资金采取省对市县(农垦总局)“以奖代补”方式下达。省、市、县财政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同期中央财政补贴额的50%。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省级补助对象为本省范围内新能源公交车购买使用者。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客车,不属于城市公交范畴的,不在补助范围内。
第六条 各级交通、财政、工信等部门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的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和本办法要求,切实做好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和省级补助资金的申报分配工作。
(一)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市县(农场)公交企业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推广计划,购置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并及时投入运营,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会同同级工信部门统计本地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核实并上报统计材料。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规范新能源公交车省级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发放程序,加强资金管理,及时拨付和发放补贴资金。
(三)各级工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新能源公交车生产企业加大新能源公交车生产供应和提高质量安全保障,并配合做好本地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的考核与省级补助资金申请上报工作。
第七条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采取“一次性清算”的方法下达。
(一)车辆购置补贴。每年3月底前,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年度新能源公交车考核结果及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意见,各市县(农垦总局)财政部门会同当地交通运输、工信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委提交本地上一年度新能源公交车省级补助资金申请。申请省级补助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
2.购买使用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销售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6. 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加盖三部门公章。
(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省级财政按照国家核定我省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额度等因素安排省级补助,与国家补助资金同步下达,统筹用于全省新能源公交车充电基础设施补助。
(三)资金拨付程序。新能源公交车购置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补助资金按规定拨付给所在地财政部门,由所在地财政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筹用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补助。
第八条 新能源公交车生产企业作为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要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确保新能源公交车安全运行。城市公交经营者作为公交车补贴资金申报主体,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与基础台账,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城市公交经营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时,应充分考虑我省冬季高寒季节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等问题。各市县(农垦总局)财政、交通、工信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做好本地省级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的审核、数据汇总、材料报送及申报材料档案管理等工作,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对违规申请、使用省级补助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除及时收缴新能源公交车补贴资金外,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如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各地在2015年1月1日以后购买新能源公交车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执行截止期限为2019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内,本办法相关规定依据国家财政补贴政策调整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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