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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推荐目录车型未提交相应检测报告将取消推荐资格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17-04-12 11: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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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推荐目录车型未提交相应检测报告将取消推荐资格 就在昨天(4月11日),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做

就在昨天(4月11日),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装﹝2016﹞377号)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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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内容:

关于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的通知

各车辆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装﹝2016﹞377号)的相关要求,经请示工信部同意,现将相关工作及要求通知如下,请各车辆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一、开展新能源汽车远程监测车载终端和企业监测平台自我验证试点工作

允许具有GB/T 32960标准相关试验能力和检测资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开展自我检测工作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检测,并通过申报系统向中机中心上传检测报告。开展试验工作的企业和中介机构应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严格按照该标准要求开展相关检测工作。企业或中介机构的试验能力和相应的检测资质需备案,备案内容及要求见附件。

二、已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产品,应提交符合GB/T 32960.3-2016《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要求的检测报告(或企业平台符合性报告和车辆符合性报告),未提交的将在第295批《公告》中取消推荐车型目录。

三、《公告》内新能源汽车整车及改装车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应提交符合GB/T 32960.3-2016《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要求的检测报告(或企业平台符合性报告和车辆符合性报告),未提交的将在第297批《公告》中予以撤销。

四、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尽快对已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免费提供监测系统的升级改造服务,纳入企业监测平台进行监测。

五、各检测机构应按照《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中《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的规定,加快检测能力建设,做好实施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备案内容及要求                         

【重磅】推荐目录车型未提交相应检测报告将取消推荐资格

附件:

案内容及要求

一、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事项、实验室情况和能力介绍、公正客观性承诺、实验室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出具)

四、试验报告样本

请将上述资料加盖企业公章后邮寄至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二区7号楼403室   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综合部,邮编:100070,电话:010-63702958,传真:010-63702993。

网上备案申请系统正在建设,开通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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