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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装备工业处印发《2016年贵州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申报指南》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17-04-05 10: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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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装备工业处印发《2016年贵州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申报指南》1月20日,贵州省装备工业处印发了《2016年贵州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申报指南》。根据指南,201

1月20日,贵州省装备工业处印发了《2016年贵州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申报指南》。根据指南,2016年度贵州省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50%给予跟进补助,其中:省级补助25%,市州补助25%,中央和本省补助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车辆销售价格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价税合计金额。

2016年度贵州省新能源汽车省补对象及范围为: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在贵州省购买,并于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按2015年标准执行),在省外注册登记后转移至惠州省的车辆以及省内车辆过户登记的不予补助。

关于印发2016年贵州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申报指南的通知

黔经信装备〔2017〕6号

各市(州)、贵安新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55号)要求,现将《2016年贵州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6年贵州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2017年1月20日      

附件:

2016年贵州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55号)等有关精神,为做好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申领和兑付工作,特制定如下申报指南。

一、补助对象及范围

省级资金补助的对象及范围为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在贵州省购买并于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按2015年标准执行),在省外注册登记后转移至贵州省的车辆以及省内车辆过户登记的不予补助。

二、补助标准及额度

按照黔府办函〔2015〕155号规定,贵州省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50%给予跟进补助,其中:省级补助25%,市州补助25%,中央和本省补助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车辆销售价格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价税合计金额。

三、申请资金补助工作流程

(一)在本省推广的符合补助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由所有人填写资金申请表(附表1)提交在贵州省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公司或经销商(以下统称“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备齐相关材料后,汇总填写资金申请表(附表2)和车辆信息汇总表(附表3),向车辆注册地所在市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相关市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和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填写汇总表(附表4)后统一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办公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电话/传真:0851-86823291,邮箱:59995333@qq.com)。

(三)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州报送的资金申请进行汇总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四)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安排补助资金。

(五)各市州应于2017年3月10日前将资金申请报送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办公室。

(六)省级补助资金拨付到市州级后,应及时拨付到申请单位,并由申请单位兑现或让利给消费者。各市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参照省级补助标准一并兑现市州级补助资金。

四、申请单位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的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补助资金申请表(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车辆信息汇总表各1份和相应电子版本,以及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经销商提供汽车生产企业的授权文件;

(二)新能源汽车所有人的补助资金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每车1份、工商注册登记证书副本(或车主身份证)、发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其他事项

(一)申请补助资金的生产企业、销售机构及车辆所有人应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

(二)补助资金受益对象是消费者,企业或经销商收到的补助资金应在销售环节或采取一定方式让渡给消费者。

(三)各市(州)、贵安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应会同同级其他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对本地新能源汽车资金申请报告和推广审核核查结果负责。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将会同公安、税务等部门对申请单位相关材料进行重点抽查,对发现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补助资金的,将取消其补助资格、追缴补助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表:1、2016年贵州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xls

2、2016年贵州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 .xls

3、车辆信息汇总表.xls

4、2016年贵州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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