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关于开展2024年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关于福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关于福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2月6日,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了《关于福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2月6日,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了《关于福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明确补助标准按国家同期补助标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1:1的比例给予配套补助,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的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含中央和地方补助金额的价格)的70%,地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补助政策和标准每年随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做相应的调整。
补助注意事项:
1. 补助车型
补助车型为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2.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是消费者,2016年1月1日起在福州市辖区内购买并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或在每年12月购买并在次年1月31日前办理上牌手续的个人或机构消费者;在本市之外注册登记后转入本市注册登记的,以及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不予补助;二手车不享受地方财政补助;享受福州市地方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所有权3年内不得向本市外用户转移。
3.补助方式
由汽车生产企业或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企业(应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体系,及时解决新能源汽车技术故障)按扣除中央和地方补助资金后的价格向我市用户销售,获得中央财政补助后申请每年度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以下简称地方补助,含省级财政资金)。地方补助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拨付给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销售企业。
4.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按国家同期补助标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1:1的比例给予配套补助,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的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含中央和地方补助金额的价格)的70%,地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补助政策和标准每年随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做相应的调整。
5.补助程序
新能源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在完成向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备案后,将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参照申请中央补助的材料要求)报送企业注册地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初审后,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公示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购车补助资金通过相关县(市)区财政局拨付给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福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02月08日
各县(市)区经信(商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福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7〕18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通知有关要求,做好推广工作并组织符合条件企业申报。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2月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制定的《福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0日
福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暂行办法
市经信委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通知》(闽经信计财〔2016〕439号)精神,为加强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符合中央财政补贴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不含公交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是指购买新能源汽车(不含二手车)给予的福州市地方财政补助,享受地方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所有权3年内不得向本市外用户转移。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新能源汽车补助对象是消费者,生产企业应按扣除中央和地方补助资金后的价格向我市用户销售,地方补助由财政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拨付汽车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在我市的新能源汽车销售网点必须向消费者公布产品销售价格,该产品可享受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金额及监督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 新能源汽车的购车地方补助按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财建〔2015〕134号)规定的国家同期补助标准1:1的比例确定补助标准,国家和地方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汽车销售价格(含中央补贴和地方补助的销售价格)的70%。地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2017年1月1日起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六条 在我市销售并上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未注册登记在我市的,必须在我市注册登记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企业统一申请地方补助资金,同时应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体系,及时解决新能源汽车技术故障。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申请我市购车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保证所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产品一致;
(二)2016年1月1日起在福州市辖区内购买(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不享受地方财政补助),并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每年12月销售并开具发票的新能源汽车,必须在次年1月31日前办理上牌手续。
第八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的生产或销售企业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应当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备案。申请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新能源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售后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产品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产品成本构成、销售价格(含中央和地方补助金额)、可享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金额的证明资料等。
第九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的生产或销售企业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备案证明材料;
(二)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购买者个人身份证明或购买车辆单位营业执照等凭证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等凭证须由福州市辖区内相关机构开具。
(三)《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汇总表》、《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明细表》、《福州市新能源汽车个人购车补助确认表》《福州市新能源汽车企事业单位购车补助确认表》。
第十条 新能源汽车在我市销售上牌后,生产或销售企业按本办法第八条要求的材料报送企业注册地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
第十一条 相关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申请财政补助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后联合发文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联合组织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市经信委将补助资金计划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将购车补助资金通过相关县(市)区财政局拨付给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必须确保补助资金落实到消费者。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和监督查处机制,综合运用自查自纠、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新能源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的销售情况、成本构成和销售价格等进行检查,强化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市经信委监督电话:83321894)。
第十三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补助资金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收回补助资金,取消补助资格,并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2.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汇总表
3.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明细表
4.福州市新能源汽车个人购车补助确认表
5.福州市新能源汽车企事业单位购车补助确认表
附件1
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一、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纯电动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 | |||
100≤R<150 | 150≤R<250 | R≥250 | R≥50 | |
纯电动乘用车 | 2.5 | 4.5 | 5.5 | / |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 | / | / | / | 3 |
二、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Wh/km·kg) | 标准车(10米<车长≤12米) | |||||
纯电动续驶里程R(等速法、公里) | |||||||
6≤R<20 | 20≤R<50 | 50≤R<100 | 100≤R<150 | 150≤R<250 | R≥250 | ||
纯电动客车 | Ekg<0.25 | 22 | 26 | 30 | 35 | 42 | 50 |
0.25≤Ekg<0.35 | 20 | 24 | 28 | 32 | 38 | 46 | |
0.35≤Ekg<0.5 | 18 | 22 | 24 | 28 | 34 | 42 | |
0.5≤Ekg<0.6 | 16 | 18 | 20 | 25 | 30 | 36 | |
0.6≤Ekg<0.7 | 12 | 14 | 16 | 20 | 24 | 30 | |
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 | / | / | 20 | 23 | 25 |
注:上述补助标准以10-12米客车为标准车给予补助,其他长度纯电动客车补助标准按照上表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和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补助标准按照上表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其中,6米及以下客车按照标准车0.2倍给予补助;6米<车长≤8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5倍给予补助;8米<车长≤10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8倍给予补助;12米以上、双层客车按照标准车1.2倍给予补助。
三、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1800元,并将根据产品类别、性能指标等进一步细化补贴标准。
四、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补助标准 |
燃料电池乘用车 | 20 |
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 | 30 |
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 | 50 |
2017-2018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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