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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全新能源车优惠政策还看古城西安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17-03-16 12: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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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全新能源车优惠政策还看古城西安3月15日,西安市对外披露《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西安制定十项优惠措施,力促新能源汽车发展。 (一)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

3月15日,西安市对外披露《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西安制定十项优惠措施,力促新能源汽车发展。

(一)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船税等政策。

(二)调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公共服务领域按1∶0.5、非公共服务领域按1∶0.3给予地方财政补贴。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

(三)对新能源汽车继续免收125元/辆的牌照费。

(四)对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贴。

(五)对具有西安户籍或持有《居住证》、近两年内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的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10000元/辆财政补贴,用于自用充电设施安装和充电费用。

(六)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市级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报批程序。对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用的充电设施,给予充电设施实际投资(不含征地费用)30%的财政补贴。

(七)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实行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在国家新能源汽车号牌政策发布前,继续实施西安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政策。

(八)允许新能源汽车在市内公交专用道行驶。

(九)新能源汽车不受冬防期市区道路限行等交通管制限制;对从事城市配送的新能源物流车给予通行便利,不受市区道路限时限行的交通管制限制。

(十)鼓励在全市公共停车场、旅游景点、商场、物业等管理区域内设置开放式新能源汽车专用泊车位,优先对新能源车辆开放。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管辖的公共停车场(点)停放新能源汽车,2小时以内免费。


以下为政策全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6届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3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93号)和《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6〕54号),持续推进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依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建设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要求,围绕聚焦“三六九”,振兴大西安奋斗目标,着眼发展大产业和促进“品质西安”建设,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全力推进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治理,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宜业宜居之城和全国重要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

二、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

(一)发挥公交领域示范引领作用。

结合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2017—2020年市本级、区县新增公交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重分别达到50%、55%、60%、65%。开设10条纯电动公交和混合动力公交专线,进一步扩大示范效应(责任单位:西安城投集团、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建委等,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其中排在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深化巡游出租车领域推广工作。

进一步扩大新能源汽车在出租汽车(含网约车)行业的应用范围。市本级巡游出租车新增和更新车辆全部使用纯电动汽车。区县巡游出租车新增车辆全部使用纯电动汽车,更新车辆中纯电动汽车的比例不低于50%,以后逐年提高(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各区县政府)。

(三)推进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使用新能源汽车。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新增和更新公务用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公安、质监、工商、城管等执法用车新增和更新时,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扩大应用规模。积极探索采取租赁等方式使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大专用车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

在环卫、物流、邮政、机场通勤、救护车、校车、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含医疗废物运输专用车辆)等专用车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由财政性资金购买的专用车辆,优先使用纯电动汽车。非财政性资金购买的专用车辆,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1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统筹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

(一)完成实施意见编制工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以及《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陕发改煤电〔2016〕867号)和《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6〕54号)的要求,力争3月份出台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意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推进标准、规范体系建设。

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建筑、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地方技术规范制作工作(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消防支队、市安监局、市发改委)。

(三)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建设相关行业规划,逐步完善配套基础设施。新建各类停车场均需建有30%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车位。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引导、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完善售后服务网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房管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保障车辆充电需求。

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制定我市充电服务费价格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的安装,不得借机收取费用(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房管局)。

(五)推进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办公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鼓励各单位在内部停车场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完善产业扶持政策

(一)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船税等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信委)。

(二)调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公共服务领域按1∶0.5、非公共服务领域按1∶0.3给予地方财政补贴。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

(三)对新能源汽车继续免收125元/辆的牌照费(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市财政局)。

(四)对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五)对具有西安户籍或持有《居住证》、近两年内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的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10000元/辆财政补贴,用于自用充电设施安装和充电费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六)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市级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报批程序。对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用的充电设施,给予充电设施实际投资(不含征地费用)30%的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交通局、市建委,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一)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实行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在国家新能源汽车号牌政策发布前,继续实施西安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政策(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

(二)允许新能源汽车在市内公交专用道行驶(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

(三)新能源汽车不受冬防期市区道路限行等交通管制限制;对从事城市配送的新能源物流车给予通行便利,不受市区道路限时限行的交通管制限制(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

(四)鼓励在全市公共停车场、旅游景点、商场、物业等管理区域内设置开放式新能源汽车专用泊车位,优先对新能源车辆开放。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管辖的公共停车场(点)停放新能源汽车,2小时以内免费(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交警支队、市建委、市房管局、西安城投集团,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加快运行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

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信息管理平台,对全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推广建设情况及安全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并制定新能源汽车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鼓励企业参与市级运行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按照实际投资情况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交警支队等,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完善新能源汽车监管措施

(一)改进补贴资金拨付方式。

强化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申领的监管力度,优化补贴资金申领流程,促进补贴资金发放落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等)。

(二)加大车辆监管力度。

完善新能源汽车车辆监管措施,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三年内不得转让过户(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

(三)建立奖惩激励机制。

制定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监管办法,建立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依法查处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失信企业,建立违法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

(四)强化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力度。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切实加强新能源汽车产业安全监管执法,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安全责任体系。市安监局负责督促、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市工信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和动力电池准入相关规定和规范,以及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有关要求,负责企业及产品审核申报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发改委负责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市交通局负责督促相关交通运输企业加强新能源汽车企业运营安全监控,纳入城市交通智能化运营监控平台,完善新能源汽车基础信息;市环保局负责对回收网点、回收利用企业等排污主体实施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市质监局负责车载动力电池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定期组织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及充电设施生产企业进行产品一致性和生产过程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创新新能源汽车推广模式

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整车租赁、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鼓励在公共交通服务领域实施融资租赁营运模式。在社会领域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等运营模式。鼓励大型专业充电站采用PPP合作模式进行建设和运营。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电池租赁和回收服务领域。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环节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九、加强新能源汽车产业培育和科普宣传

引导和鼓励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的聚集和完善。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地方新能源汽车产品。对我市研发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的企业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及扩大产品销售、配套上予以重点支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能源汽车,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强化工作推进机制

调整完善市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领导小组。由吕健常务副市长任组长,聂仲秋、董劲威、强晓安副市长任副组长,李彬、肖争光、郑瑛、王西京、杨国胜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等市级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建立例会推进制度,统筹协调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日常工作由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和市交通局共同承担(责任单位:市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则。

附件: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任务分解表

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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